王建新1 发表于 2020-11-8 09:24:42

南部两男子禁渔期内电鱼,后果很严重!

2020年6月9日,刘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器在水磨山河段捕鱼,共捕得鱼类10.4斤。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5月11日,沈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器到南部县大桥镇盘河村5组转转河非法电鱼,共捕得鱼类5斤。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专业机构检测,刘某某、沈某某自制电鱼工具产生电压足以致晕或致死,属于禁用工具。

经南部县水产渔政局评估认定,刘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元,间接经济损失1050元,共计1470元,同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沈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5元,间接经济损失 937.5元,共计1312.5元,同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

http://i1.go2yd.com/image.php?url=0RmMiJtvUE

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电鱼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电鱼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电鱼不但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增殖,扰乱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还往往因为工具简陋,瞬间产生的电压,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电鱼也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环境。现在电鱼设备在不断的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

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未能捕捞的鱼类、虾类、贝类等生物尸体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

http://i1.go2yd.com/image.php?url=0RmMiJlbMG

南部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令刘某某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判处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令沈某某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陈刚

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广大群众应以本案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触碰法律底线,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地笼网、捕笼等,非法捕捞行为,落实好禁渔禁捕工作,保护好水产渔业资源,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希望大家从以上案例中,得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全社会应该提高守法意识,自觉摒弃非法捕鱼,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水生资源的违法犯罪,坚决打赢禁捕退捕这场硬仗,深入推进大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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