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豆学长长ov 发表于 2020-12-4 22:32:31

蓬安男子吴某贩卖毒品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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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男子吴君,1984年**月**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镇**巷**号附**号。

                        因吸毒,2013年11月15日、2017年4月6日分别被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吴君在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北路一根方电杆处,以28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苏某某在自己的租住房内将买来的冰毒吸食完毕。

2、2020年8月6日19时许,王某某联系苏某某请求帮忙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苏某某转账300元,后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君谈好购买冰毒事宜,并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共向吴君转账280元,后苏某某与王某某一起来到相如镇建设北路一根方电杆处。吴君在方电杆梯步下面,将一小袋冰毒交给苏某某,随后苏某某、王某某二人先后离开交易现场,苏某某将冰毒带回自己的租住处并吸食,王某某后又将苏某某吸食剩下的冰毒要回,并将苏某某交给自己的从吴君处购买、吸食剩下的一小包冰毒交给办案民警。经鉴定,该小包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吴君明知是毒品而两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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