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八部饶gc 发表于 2020-12-5 08:54:41

城事拍案:厨师上班发病被烫伤 酒店拒认工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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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一名厨师在为员工煮面条时癫痫病发作, 手被烫伤。 人社部门认定 该 厨 师 系 工 伤后,涉事酒店不服,将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认为当事厨师系厨师长私下聘请, 是自身疾病发作受伤,酒店与厨师长均无过错, 不应认定为工伤。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酒店的诉请。

宋某是南部县一酒店的厨师长。2018年11月,经宋某一位熟人介绍, 南部县时年24岁男子敬某来到这家酒店当学徒。但敬某患有癫痫病多年, 事先向宋某说明了自己的癫痫病病史。 宋某答应敬某在厨房做学徒,由酒店包吃住,宋某每月向他支付1000元工资。 在酒店工作期间, 敬某取得了中式烹调师中级工证书。2019年春节, 酒店总经理还向他发了微信红包。

2019年5月30日晚, 敬某在酒店后厨为内部职工煮面条时,不幸癫痫病发作,当即口吐白沫,人事不省, 右手下垂伸进面汤被烫伤。 敬某在伤后4小时被辗转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小龙院区诊治,2019年7月19日出院,出院时诊断为:右手腕和手三度烧伤。入院以后,酒店为敬某垫付医药费5000元。

敬某受伤后,其母亲在2019年8月22日代他向南充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向酒店发出了调查举证通知书。酒店回复与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敬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敬某与酒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遂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敬某为工伤。酒店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市人社局对敬某的工伤认定。酒店状告人社部门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酒店于2020年4月7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对敬某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原告酒店认为,酒店与第三人敬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向敬某支付工资, 敬某不接受酒店的安排和管理, 是酒店对外承包的厨师长私自带的学徒。 敬某受伤是因癫痫病发作, 不是酒店与厨师长的过错, 不应认定为工伤。 该酒店还认为敬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并申请一名员工唐某出庭作证, 唐某声称敬某是自己在捞面条时癲痫病发作被烫伤。 酒店厨师长宋某也出庭作证称,他每月发给敬某的1000元不是工资,而是零花钱。

对此,被告市人社局辩解称,敬某与酒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酒店将后厨承包给厨师长宋某,承包方式为内部承包, 实际上是一种工资承包。 宋某是酒店的职工,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 他在工作中的人格并不独立,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酒店。在这种情况下,厨师长宋某每月向敬某发工资,敬某在后厨根据宋某的安排进行工作, 敬某与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敬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工作时间, 发生事故的地点为工作地点,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

被告省人社厅辩解称, 该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厨师敬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在法庭上陈述,他是在为酒店员工煮饭时烫伤手臂。 他到酒店上班后通过酒店报名考试获得了厨师资格证。 恳请法院维持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决定。

高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敬某在厨房当学徒,接受宋某及酒店工作安排以及管理约束。 酒店虽未直接向敬某支付劳动报酬, 但厨房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宋某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 宋某称其向敬某每月支付1000元系给零花钱不合常理,实质上是支付劳动报酬。因此, 敬某与酒店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敬某系晚上在酒店厨房煮面条时癫痫发作致手烫伤。酒店主张敬某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而是自己捞面条时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 应当认定敬某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被告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和省人社厅的复议决定 认 定 事 实 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于今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了原告南部县该酒店的诉讼请求。 该酒店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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