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地方男子酒后好嚣张,警察都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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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来到南部县南隆镇新欣街彭某某经营的卖鱼门市部滋事干扰经营,并将旁边他人的摩托推倒并离开现场。后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部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杜某某、张某乙,辅警邓某某到达现场处置。
公安民警在南隆镇嘉陵路南峰城市花园小区门口的街道上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并上前了解事发经过,张某甲不回答民警的提问,并用家乡的方言辱骂民警,后民警决定将张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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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为2019年同一天的另一起,情况相似,该男子也被处罚
在传唤过程中,张某甲将杜某某、张某乙两人推倒,后民警强制将张某甲带上警车,张某甲又从警车上跳下,用双手的手铐追打杜某某的头部等部位,杜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张某甲被邓某某、张某乙控制。杜某某等人将张某甲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急诊室醒酒,张某甲在醒酒过程中拒不配合医生,杜某某等人只能将张某甲带至南部县公安局办案区候问室醒酒。在强制约束醒酒过程中,张某甲用脚踢办案区铁门,再次致杜某某头部损伤。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杜某某右额部皮肤裂伤及右肘后部多处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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