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四川一男子因11条鱼被判刑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以下简称《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6件中,涉及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案件6件、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案件7件、长江沿线矿山治理案件2件、长江流域大气污染治理案件1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长三角地区共有7例案件入选。四川沈某某非法捕捞11条鱼被判刑
电鱼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将受到法律严惩,但如今非法电鱼仍时有发生。2020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四川南部县沈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鲢鱼9条、鲫鱼2条;经检测,其使用电鱼工具产生的电流足以将鱼虾蟹贝等水产品瞬间致死。经评估,沈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共计1312.5元。
相关部门另查明,自2008年以来,沈某某在农闲时节长期使用电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大部分渔获物被其售卖。
2020年5月12日,南部县公安局对沈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12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沈某某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312.5元鱼苗。
20日,南部县检察机关向南部县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而沈某某最终也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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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现场 来源:浙江检察
江苏张家港是夏某某等5人和上海崇明区韩某甲等2人,同样也因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捕捞而获刑。其中江苏张家港是夏某某等5人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浴火物2185公斤,价值人民币20万元,最终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万余元;上海崇明区韩某甲等2人使用违法渔具累计非法捕捞渔获物近2.5吨,最终韩某甲等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
涉黑非法捕捞、非法采矿被判赔偿4000余万
湖南沅江市、湘阴县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夏某某育2002年取得下塞湖3个芦苇场的承包经营权,自2005年开始在下塞湖违法修建矮围涵闸,建成一条长18000多米、高3至5米的矮围泥堤,形成了面积约2.7万亩封闭性湖泊,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还查明,2014年至2018年8月,夏某某还先后组织王某某等人从事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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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塞湖非法矮围涉案人庭审现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年12月,夏某某等人因涉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资源被执行逮捕。
2019年7月,益阳市人民检察机关对夏某某、王某某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最终夏某某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没收财产或罚金;同年9月,益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夏某某等15人承担非法采砂生态环境连带赔偿873.579万元;夏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修复渔业资源费用共计3379.6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
此外,安徽铜陵市郊区李某某、陶某某则因非法采矿,除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外,同时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3803832.22元以及评估、鉴定费38800元。
附:《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1.江苏省张家港市夏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2.重庆市万州区曹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3.上海崇明去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4.四川省南部县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5.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江阴市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安吉县长江水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江西省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湖北省宜昌市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整治公益诉讼系列案
13.重庆市嘉陵江右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4.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15.贵州省石阡县月亮岩河道水体污染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16.云南省丽江市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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