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假的不一定质量不合格”,如此糊涂审案忒不合格
http://i1.go2yd.com/image.php?url=0SPk1Xu4RP据上游新闻报道,2019年11月,四川南部县的甄先生花24192元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他发现这些酒是假酒,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并按购货款10倍赔偿。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甄先生购货款2.4万余元,驳回甄先生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仅举证证明案涉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无证据证明涉案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甄先生上诉后,南充市中院裁定撤销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假的不一定质量不合格”无疑是糊涂官判葫芦案的新例。在法院这个庄严神圣的地方,居然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2019年12月5日,甄先生向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涉事商家玉清商贸部售卖假酒。同日,他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金,经李某金辨认后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也认为,“原告仅举证证明案涉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也就是说,这是假冒产品。中国人都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怎么到了南部县法院这里,“假冒”但质量不“劣”反而有理了呢?
仅从字面上看,在“假冒伪劣”四个字中,“假冒”和“伪”三个字都是强调假冒,难道该法院的法官大人连这点“阅读理解”的能力都不具备?如果“质量合格”“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就可以假冒别人的商标,那就没有必要搞什么原创和知识产权保护了。
这就好比一些国产品牌的手机、汽车质量不错,销量也很好,当然也满足“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基本要求,难道他们就可以随便冒充苹果、奥迪等国外品牌吗?如果华为手机被他人、他国随意假冒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风险”,难道华为和消费者也不能索赔?
近日,罗永浩方承认所售羊毛衫为假货,将三倍赔付消费者。这说明他知道销售假冒产品是要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无论该假冒产品质量如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情况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假一赔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是可以主张“劣一赔十”的。
在本案中,即便所销售假酒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经销商也应该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赔偿消费者。但南部县法院判决涉事商家退还消费者购货款,驳回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也没有要求商家3倍赔偿。试问,这岂不是等于变相支持制假售假吗?
目前,南充市中院已经裁定撤销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愿南部县法院在重新严肃审案的同时,也好好审视有关法官的法治素养,别再误读、误伤法律,别再贻笑大方、侮辱智商了。(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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