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悟空748 发表于 2020-12-26 11:40:56

这伙蓬安人组团以相亲诈骗他人钱财,被判刑

蓬安籍72岁女子张玉华、58岁女子黄建淑、57岁女子蒋琼英、43岁女子潘艳、48岁女子潘某某、49岁女子潘碧玉、21岁女子王嫒、23岁女子唐某甲、蓬安25岁女子涂黔蓉、蓬安57岁女子冯某某、蓬安40岁女子姜某某、蓬安29岁女子兰某某、蓬安46岁男子吕功奎、46岁男子王某某、蓬安43岁男子刘某某、仪陇73岁刘某甲、仪陇67岁男子阳某某、营山64岁男子邓某某18名人员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0日被仪陇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张玉华、黄建淑、蒋琼英等18人,以相亲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张玉华作案22起,涉案金额99240元;黄建淑作案23起,涉案金额101480元;蒋琼英作案18起,涉案金额80180元;潘艳作案14起,涉案金额81360元;潘碧玉作案12起,涉案金额86660元;王嫒作案9起,涉案金额78319元;唐某甲作案9起,涉案金额49738元;潘某某作案7起,涉案金额28020元;刘某甲作案6起,涉案金额24020元;邓某某作案7起,涉案金额45600元;王某某作案6起,涉案金额28660元;姜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额24200元;涂黔蓉作案5起,涉嫌金额22860元;刘某乙作案6起,涉嫌金额27160元;冯某某作案7起,犯罪金额25400;阳某某作案5起,涉嫌金额23000元;吕功奎作案3起,涉案金额19800元;兰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8500元。

被告人张玉华、黄建淑、蒋琼英、潘艳、潘碧玉、王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冯某甲、唐某甲、潘某甲、刘某甲、阳某某、邓某甲、王某某、吕功奎、姜某某、涂黔蓉、刘某乙、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该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1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玉华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建淑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琼英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潘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潘碧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嫒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至两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至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涂黔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功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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