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南部: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设备被处罚
2020年12月14日,南充市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春雷行动2021”执法组人员开展拉网式检查时,在楠木镇雍某开办的钢材零售点现场发现门桥式起重机一台,标识起重重量“5000Kg”,提升高度明显高于2米,属于特种设备,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桥式起重机进行了原地查封。http://i1.go2yd.com/image.php?url=0SfCKqw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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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雍某开办的钢材零售点位于南部县楠木镇红苕店村,于2018年冬季安装桥式起重机(起重重量“5000Kg”、提升高度为5.6米)并用于上下钢材等,使用以来一直未报请监督检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门式起重机的监督检查报告。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
在案审研讨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轻微,事后积极开展整改,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一万元。(樊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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