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弃养与送养-吃瓜群众必备的法律小常识 ||“每周故事汇”之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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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周的娱乐圈很热闹,关于小仙女艺人“代孕弃养”的新闻占据着国内各大娱乐媒体的头条,一时间成为吃瓜群众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国内主流媒体也先后发声对该艺人的行为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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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早8:00,不学不思的教室外,最爱八卦的小可照例遇到了每周都会遇到的刘律师,他兴奋不已,激动拉着刘律师要聊聊本周这个大瓜,并说起了他和阿美当年生大娃就是在某医院采取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试管婴儿手术,生育之后,剩余2个囊胚仍冷冻保存在医院。两年前,两人商量着想要个二娃,无奈阿美生完大娃后身体一直不好,不适合再次怀孕。当时,小两口也考虑过代孕,并就此事专门咨询过国浩所的孙韬律师,孙律师很肯定的告诉他们,代孕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禁止的,原卫生部令第 14 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求子心切的小可仍心有不甘,想去国外代孕,孙律师劝小可,尽管有些国家法律没有禁止,但是代孕行为涉及代孕者的人格权益,也涉及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与代孕所生的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难题,一定要慎重选择,他们这才放弃了代孕的念头。
“是啊”刘律师对此表示认同,“这种辅助生殖技术在医学领域确实能够帮助到一些因自身原因无法生育的家庭,但又极易产生伦理、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冲突。媒体报道的某艺人代孕后的弃养行为更是违反了法律禁止遗弃家庭成员的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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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想了想又问,“那某艺人能把孩子送给亲戚朋友或是其他什么人吗?”刘律师的回答是否定的,“孩子是家庭成员也不是物品,怎么能说送人就送人呢!”小可不相信,“那我怎么听说是有送养孩子的啊?小孩子多可爱,她不想要,可以送养给有爱心、生不出孩子的家庭啊,你看啊,那些家庭多想有个孩子啊,可是自己又没有生育条件,国内又不允许代孕,送给他们岂不是两全其美! “
刘律师向小可解释,关于送养,我国《民法典》可是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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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刚说完,还没顾得上展开讨论,小可的手机短消息突然响个不停,他低头一看,两眼放光,旧瓜未了,新瓜又来,忙抬头望向刘律师:“那么,你对非婚生子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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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看了看墙上的钟,笑着跟小可说,“这个啊,说来话可就长了,孩子要下课啦,你先把新瓜吃吃透,自己做点功课,下周娃上课,我们再接着唠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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