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物怨 发表于 2021-1-27 01:38:37

郑爽弃养该被万人虐吗?代孕亲子伦理道德观能够依赖自发形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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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郑爽与郑爸郑妈弃养双胞胎子女录音被曝光,郑爽受到全网痛撕,甚至受到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央视新闻、@紫光阁、@共青团中央的点名批评。之后郑爽的广告牌被连夜拆除、品牌代言被取消、影视剧延播、综艺节目换人。弃养大瓜之后,郑爽被彻底封杀,基本处于社会性死亡的状态。那么郑爽是不是罪有应得,她究竟应该不应该被万人虐呢?

郑爽作为中国公民,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在国家禁止代孕的情况下,钻法律空子,跑去美国代孕,在孩子出生后却因为与张恒感情破裂就将孩子当成过期的定情信物弃若敝履。她活该被万人虐、活该被喷被撕。

但在全网反对代孕的时候,仍然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这些不同的声音让人感觉到有些什么被大家忽略的事情。这个被忽略的问题如果不解决,今后还会有张爽代孕弃养、李爽代孕弃养、王爽代孕弃养的事件出现。

这个问题就是,目前我们的社会本来就没有建立关于代孕清晰而统一的伦理道德体系,我们关于代孕的人伦道德观完全是自发形成的,我们自发形成的伦理道德观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是真善美还是假丑恶,完全取决于每一个人不同的认知和不同的价值取向。

古代先贤非常重视培养和教化人们的伦理道德,700多年前南宋教育学家王应麟著《三字经》,每一个孩童从牙牙学语开始就必须每日诵读,并铭记于心:

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

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由高祖父生曾祖父,曾祖父生祖父,祖父生父亲,父亲生己,自己生子,子生孙。由儿子、孙子,到曾孙、玄孙。称为“九族”。这就是人的家族血统人伦关系。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友、君臣,人人都应遵守,不可悖逆。这就是传统人伦道德。

近年来,辅助生殖技术、遗传工程、基因改造等生物科技的发展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冲击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于代孕的伦理道德问题,代孕是否应当合法化的问题,早就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对于代孕是否应当合法化、代孕是否有违社会伦理道德有着完全对立的不同认识。

即使在国外,法律规制上对于代孕也有着完全不同的态度,瑞典、加拿大、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立法禁止代孕行为,而美国部分州、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则将代孕合法化。代孕所引发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有待更深入的学术探讨和思考。

一、个人的代孕行为是否系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样的?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制,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完全不同的评判和态度。

我国禁止代孕的立法层级局限于部门规章,禁止对象限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中介机构实施代孕技术,对于有代孕需求的个体和孕母的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即使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例中,对于委托代孕协议是否合法亦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代孕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一种观点旗帜鲜明地认为代孕协议系属私法领域,行政规章不得规制公民个体与生俱来的个人权利,不应当认定为无效。作为司法机关对于公民代孕行为的态度都截然不同,公民个体又当以何种观点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呢?

二、女性的身体、子宫、生育功能能否被物化?我们对此应该有怎样的伦理道德观?对此没有统一的伦理道德规范加以规制。

由于生殖技术前所未有的进步,包括代孕在内的生殖技术引发了复杂的社会伦理与法律难题。代孕是否应当合法化?代孕是否有违社会人伦?依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认知。

一种观点认为,人生而平等,社会文明进步到今天,不能退回到奴隶社会,不能把人的生命、身体、器官当作商品进行交易,否则就等同于把代孕母亲的子宫当成可以消费的商品,把代孕婴儿当成可售卖的商品,基于对代孕母亲身体权、生育权、人格权的尊重,对代孕持完全否定态度。另一种观点认为,代孕应当合法化,只要委托代孕的甲方和代孕的乙方双方知情同意,就不能剥夺人最基本的个人权利。

关于代孕的伦理争议不绝于耳,至今未能对这些伦理争议形成系统而清晰的答案,我们没有关于代孕的一个科学而统一的伦理价值 体系,又如何要求每一个个体遵照你的或我的伦理价值观去作为或不作为呢?

三、由代孕所引发的亲子伦理问题怎么解决?谁是代孕宝宝的母亲?

传统的亲子关系,系“分娩者为母”,母亲十月怀胎,与胎儿之间有着情感连接、血脉传承的亲子关系,而代孕将怀孕分娩从不孕妻子转移到代孕母亲,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亲子伦理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使得传统的亲子伦理关系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有几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父母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二是认为应根据分娩者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三是认为应根据代孕协议确定代孕子女的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对采用人工授精的辅助生殖技术后,妻怀孕分娩子女的亲子关系作出了法律规定,但我国没有对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作出法律制度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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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荣耕、谢娟如诉陈莺监护权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根据“分娩说”认定为代孕母亲。

若参照这一案例根据“分娩说”认定亲子关系,作为委托代孕方就不是代孕宝宝法律上的母亲,那么郑爽还是双胞胎子女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吗?如果不是,郑爽弃养子女受到道德谴责的理由和依据又是什么呢?这真是个法律难题。

四、郑爽弃养代孕宝宝是否构成遗弃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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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注意的是,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扶养义务的人,犯罪客观行为是拒绝扶养。对于代孕子女,谁是对他(他)具有扶养义务的责任人呢?是委托代孕的甲方还是负责代孕的乙方?对此,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地带。

尽管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代孕行为,但到美国、俄罗斯代孕生下宝宝,或在国内非法代孕机构代孕生下宝宝的并不在少数,不管代孕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孩子是无辜的,对于代孕宝宝,亲子关系该如何认定?谁是代孕宝宝的母亲?这同样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亟需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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