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柔老虎 发表于 2021-1-27 08:27:02

春雷行动2021|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张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7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线索通报,会同公安机关,抽调执法人员编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前往双流区羊双路113号的羊双冻库和双流区空港五路610号的伟佳冻库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羊双冻库门口即将卸货的货车上查到5.1吨牛毛肚,在伟佳冻库内查到储存有30袋盐毛肚(1.08吨),上述牛毛肚均“四证不齐”,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人员和产品采样进行送检。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还查处了区外非法冻库两处,共查获从印度非法进口的牛肉(毛肚)制品40余吨(价值约400余万元),挡获王某某等涉案人员18名,扣押冷链运输货车2辆。

处理结果: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羊双冻库和伟佳冻库现场检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目前进展:根据公安机关通报,该案情节较重的7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涉案人员和涉案冷链食品经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二:杜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线索,2020年9月18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某处杜某开设的冻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有无标签的牛副产品及牛肉。经查,杜某于2020年3月23日承租他人房屋并将部分区域改建为冻库用于经营和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同年9月杜某将冻库部分区域出租给他人用于存放牛肉、牛副产品(该批牛肉及牛副产品另案处理)。同时杜某自购牛肉50件也存放于冻库用于自营外销,货值金额46250元。杜某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以及溯源信息。截止案发,上述库存牛副产品和牛肉尚未销售,杜某提供仓储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

处理结果:1.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杜某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杜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对杜某处罚款1063750元、没收牛肉50件。

案件三:邓某某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办案单位: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邓某某经营的冷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库房内堆放有白色纸箱包装的冷冻肉类,纸箱上张贴的标签上标示有“BRASIL 788 S.I.F”“Best Before Date validide 03/12/2020”、“Net weight pesoliquido 20.00KG”等字样,纸箱外包装和标签上无中文标识。经现场确认,上述纸箱内包装的均为冷冻毛肚,数量为151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1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冷冻毛肚的价格为1000元/件,上述冷冻毛肚货值金额为151000元。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毛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四:达州市达川区彪哥农家乐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办案单位: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1日,达州市达川区管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达州市达川区彪哥农家乐在自家店前和离店150米处的达巴公路边,共发布了2则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经营野生河鱼。2020年12月30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为了招揽生意,制作了2则广告,广告内容为:“四季果园彪哥农家乐,主营:野生河鱼、原生态土鸡、棋牌、垂钓、生态桃李园”。2则广告分别发布于该农家乐房屋四楼外墙和距离农家乐150米处的达巴公路边,广告费用共计1200元人民币。当事人知道长江流域禁捕和禁止销售野生河鱼,却在广告中发布主营野生河鱼,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其目的是为了吸引顾客、招揽生意,实际并未经营野生河鱼,店内销售的鱼均是堰塘和水库养殖的家鱼。

处理结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五:成都善品阁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3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派出暗访组发现位于成都新世纪城附近的一家餐馆存在涉嫌经营销售野生长江鱼的行为,1月14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执法行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菜谱中有“长江三鲜”、“长江刀鱼”、“红蒸鲥鱼”、“红烧河豚”、“石锅野生鱼”等菜品介绍,经查询销售台账,发现“长江刀鱼”和“红烧河豚”近期均有售出。当事人现场称其经营的“长江刀鱼”实际使用的是“仔鱼”,鲜活河豚是从青石桥市场购进,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菜品所用鱼类的购进凭证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涉嫌用“仔鱼”冒充“长江刀鱼”和以长江野生鱼为噱头进行宣传、经营鲜活河豚鱼的行为,涉嫌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的“长江刀鱼”3箱和“鲜活河豚”26条(已现场监督宰杀)予以了就地封存。

处理结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六:阆中德锦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以“河鲜”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日是长江流域十年禁捕首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日开展网络广告监测时,发现阆中德锦酒店有限公司(又名阆中市天府明宇尚雅酒店)的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酒店新推的“元旦尝河鲜美味”活动的餐饮广告。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在大堂、餐厅等处共设置电子宣传屏5个,均滚动播放“Hello 2021 元旦尝鲜 年首惠聚”的餐饮广告,其内容含“元旦自助特别推出系列河鲜,邀你尝遍大河鲜味,增加三角峰、大河花鲢、青波、财鱼等河鲜美味”等字样。经初步调查,该酒店所谓的“河鲜”均是从成都青石桥海鲜城购进的养殖鱼,并非真正江河捕捞物。

处理结果:该酒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件七:雷某销售假冒“丰谷”注册商标白酒案

办案单位:绵阳市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恒都广场某商户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经现场检查,查获涉嫌假冒“丰谷酒王”酒138瓶。经查,自2019年9月以来,该商户从三台雷某处分5批次购进“丰谷酒王”酒700余瓶,上述“丰谷酒王”酒(包括未销售和已销售)681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丰谷”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17万余元。

处理结果:该行为涉嫌侵犯“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因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盐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八:纪某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系列案

办案单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12月16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与公安机关组织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涉嫌销售假冒世界知名体育运动品牌的纪某、张某、肖某三户经营者开展查处行动。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德阳市公安局支持下,会同权利人对位于德阳市区北街纪某经营的旌阳区运动品牌折扣服装店、市区凉山街张某经营的旌阳区艳品服饰经营部、中江县下南街肖某经营的中江县凯江镇雄飞体育用品店同时进行查处。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在相关经营者的货架和仓库发现大量标注有Nike、Adidas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种服饰、背包以及鞋袜等。纪某的经营场所内现场发现四个大纸箱,纸箱内有阿迪达斯和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和包装袋,箱子的外侧有物流标签,标签显示的发货地是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经相关权利人现场辨认,其所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商品依法扣押。

经调查发现,涉案商品均来源于福建省莆田市,此次行动共计查获各类标注有Nike、Adidas注册商标标识的上衣、长裤、羽绒服、鞋袜等共计2848件(双),涉案总金额初步统计共计197万余元。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17日,办案单位对涉嫌侵权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同步通报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追查落地涉案商品来源,不断扩大行动战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九:珙县巡场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办案单位: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3日,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珙县巡场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皮带包装标注有专利号:“201020598949.9仿冒必究”字样,经查询,该专利名称为“一种卡位式皮带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日期:2011年11月10日。该当事人于2020年初从成都购进标称“东莞市某五金皮具制造厂”生产的皮带50条,进价35元一条,已销售16条,售价69.9元一条,已售金额为1118.4元。珙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证明商品来源,该商品未见生产日期,不能证实该产品的生产日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43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49条规定,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8.4元,并处1倍罚款1118.4元,罚没合计2236.8元的处罚。

案件十:富顺县某加油站涉嫌未经许可充装液化天然气案

办案单位: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6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称富顺县某加油站存在无充装许可非法充装液化天然气的问题。接举报后,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科经初步摸排后,与特种设备科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12月30日对富顺县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加油站配置有CNG和LNG充装设备,且正在充装液化天然气,但现场不能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充装液化天然气,同时富顺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1月4日向该加油站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充装液化天然气。经调查,富顺县某加油站未取得充装许可证,从2020年11月24日开始进行充装液化天然气的业务。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1月6日,联合检查组再次前往该加油站调查取证,现场发现该加油站的LNG和CNG气体充装设备仍在正常运行,从事非法充装业务,经核查账务信息,从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6月,非法营业额达205万元。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指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查封该加油站的CNG和LNG设备。

处理结果: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对前期调查情况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富顺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件十一:绵阳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办案单位: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5月11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绵阳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内使用的叉车无车牌、无相关技术资料等事实。经调查查明,该公司长期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VT;制造单位: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制造编号:C32Z-01298;最大起重高度3000mm;车辆自重:4340kg;制造及投入使用时间不详;未经检验机构首次检验及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调运货物,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无技术资料的叉车,对叉车私自加装货叉叉套,未对叉车进行有效管理,绵阳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无技术档案资料的叉车并私自加装货叉叉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0年11月18日经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绵阳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未经检验叉车一案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该案已调查终结,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26万元。

案件十二:金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1日,根据举报,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包装标识为“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名称:医用红外体温计)”等字样的产品321盒,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信息;同时发现无外包装的同类体温计141个。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一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大量纸箱包装的医用红外体温计原材料,依法对该库房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于2020年7 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以股东唐某投资入股的全套医用红外体温计配件为原料,组织人员组装生产医用红外体温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附录07-03-04规定,医用红外体温计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5月5日,当事人以140元/个的价格,向四川某学院销售了生产的医用红外体温计60个,收取货款8400元。在当事人库房查获其生产的包装标识为“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名称:医用红外体温计)”的产品321盒,包装规格:1个/盒,无外包装的同类体温计141个,标称“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的产品包装盒19102个。当事人库存及销售的成品医用红外体温计货值金额为73080元,违法所得8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 1月5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红外体温计462个,标识为“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的外包装盒19102个;

(2)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货值金额18倍罚款1315440元,罚没款共计1323840元。

办案单位: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9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布衣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原生态大米”和“布衣生态香米”的外包装袋上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属于标示的生产企业所有,标签存在虚假内容,广安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将该线索交由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原生态大米”和“布衣生态香米”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南充市顺心粮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原生态大米”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广安金锄头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监制:广安布衣农业有限公司;“布衣生态香米”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广安布衣农业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实际并未在南充市顺心粮业有限公司生产,而是当事人在前锋观阁镇进行加工包装的,当事人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233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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