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清马宝清 发表于 2021-2-3 09:20:21

南充一九龄童从采光棚坠落摔伤 物业赔偿9万元

一名9岁男孩,在小区地下车库的玻璃采光棚上玩耍时,坠落到负一楼,造成全身多处摔伤。伤者与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对簿公堂, 索赔18万余元。而物业认为,是小孩故意在采光棚上跳跃、踩踏,才造成玻璃破碎 ,公司不应担责。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法院该如何裁决,物业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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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采光棚坠落 向物业索赔18万多元

生于2009的小马家住顺庆区清风北路一小区,2018年12月22日,小马在小区玩耍时,从小区16栋前的地下车库采光棚掉落到了地下负一楼,当即摔伤。因伤势严重, 次日转入重庆一家儿童医院治疗。2019年1月2日,小马出院。 其家人委托南充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 小马被评定为全身4处十级伤残。

小马受伤后,他和他的家人都认为, 采光棚的玻璃早有破损, 有人故意用杂草掩盖了破损处, 导致小马没看见洞口,在上面玩耍, 才跌到负一楼摔伤的。

物业则认为,是小马故意踩踏破坏采光棚的玻璃,才落进地下车库受伤的。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马遂将物业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85191.13元。

庭审两大焦点 采光棚归谁管原来有无破损

一审开庭时, 原告小马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小区一业主的证言, 证明采光棚在事发前就有破洞, 有业主曾要求维修采光棚, 但物业没有进行维修,同时也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才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玻璃在事发前已破损, 并不是小马踩踏造成的, 小马受伤时体重仅27公斤, 采光棚使用的是钢化玻璃,厚度3厘米,承重至少100公斤, 足以承受他的重量。”小马的代理人说。

而被告认为,早在2018年8月, 物业就与该小区开发商达成了协议, 由开发商自行管理地下车库, 因此此次事故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加之小马在玻璃顶上跳跃、游戏,玻璃顶用于挡雨和透光, 很容易造成破损。 物业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 玻璃顶与道路之间有明显的绿化隔离带, 小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对危险有足够的认识, 明知玻璃顶用于挡雨、透光还进行踩踏,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未及时维修有过错 物业担责七成

顺庆区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查明,2012年3月6日, 开发商与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对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服务范围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配套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和管理。2018年8月, 物业将部分未出售的地下车库还给开发商。

法院因此认为, 案涉地下车库的采光棚属于附属配套建筑物,属于物业维护和管理的范畴,虽然开发商拥有部分地下车库的产权, 但并不对地下车库的采光棚负有维护和管理责任, 故开发商不应担责。

至于原告小马与被告物业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事发处的采光棚玻璃是原已破损, 还是被小马踩踏造成的破损,法院认为,采光棚的玻璃厚度为3厘米,且多处破损, 小马住院病历显示他体重仅27千克,故推断采光棚玻璃在之前已经破损。 法院认为物业未能及时对采光棚维修和处理, 对小马落入地下车库负有主要责任。小马是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意识到采光棚不是玩耍的地方, 未能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 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赔偿原告小马各项损失96428.88元。

一审判决后, 物业不服,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小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成都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 小马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在小马应得赔偿款中扣减了物业垫付的1800元鉴定费, 赔偿金额为94628.88元。

被侵权人有过错 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伤者在采光棚上玩耍,对于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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