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旅客下楼梯摔伤 宾馆设施不全担责二成
一位中年女子入住宾馆后, 下楼梯时不慎摔伤构成9级伤残。她起诉宾馆,认为宾馆楼梯光线暗, 没有安装扶手。宾馆称她几天后才去医院治疗,否认她在宾馆摔伤。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宾馆是否应当担责呢?https://p9.pstatp.com/large/pgc-image/b68e1f7bf996470d87a51ab7e9c03002
下楼梯一脚踩空 女顾客摔成骨折
仪陇县新政镇57岁妇女程某, 是南充某农产品公司的职工。
2019年11月25日,程某受公司指派, 前往南部县东坝镇出差。 当天程某在东坝镇某商务宾馆住宿。当晚,程某在这家宾馆下楼梯时, 不慎一脚踏空跌倒在地。宾馆经营者是宋某,事故发生后, 宋某的妻子为程某擦了药水。次日,程某回到家中, 在仪陇县新政镇一个体诊所包药治疗。 但她的伤势没有得到控制, 反而愈发严重。2019年12月2日, 程某到仪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直到当月19日才出院。程某受伤后,共计支出医疗费用51783.48元。2020年4月29日,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9级,后续医疗费为6.4万元。
程某认为宾馆应承担责任,经与宋某交涉,对方却予以拒绝。为此,程某于2020年7月8日将宾馆和经营者宋某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 要求判决被告为自己受伤承担8成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7169.21元。
起诉宾馆赔损失 老板否认有责任
原告程某在法庭上诉称,“我在下楼梯时因楼梯狭窄,没有灯光照明,而且两侧没有供人依靠的扶手, 导致我跌倒受伤。宋某作为宾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他没有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没有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程某说。
被告宋某却否认程某是在他的宾馆摔伤的, 辩称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是在宾馆受的伤;即便程某是在他的宾馆摔伤的,但他对她受伤一事并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全在原告一方,所以他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未尽责 宾馆赔偿6万元
针对程某是否在宋某宾馆受伤,法院认为,宋某辩称程某是在间隔几天后才到医院就诊, 不能确定她所受损害发生在宾馆,但程某向法院提交了该宾馆的《收款收据》、证人证言,能够反映出她曾在被告宾馆摔伤的事实。程某受伤后一直在采取治疗措施,间隔几天才到医院住院治疗的行为符合一般认知, 而宋某没有证据证明程某是在其他地方摔伤的, 因此法院对程某在被告宾馆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针对宋某是否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通过在事发宾馆现场查看的情况看, 从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如在没有安装扶手且光线暗淡的情况下,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故被告宾馆和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程某受伤是她踩空后跌倒造成的, 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宾馆住宿时,已了解宾馆的设施情况,她应承担主要责任。
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程某承担80%的责任,二被告承担20%的责任。法院确认程某受伤损失共计323747.31元, 由被告宾馆和宋某赔偿64749.46元。日前,该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由谁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宾馆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顾客受到损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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