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后的火锅油重新熬制再销售,构成犯罪吗?
图片来源:网络案例:
南充市某区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蒋某在顺庆区钟家巷子经营某火锅店,被告人张某受雇佣负责厨房事务,被告人雍某负责起锅、炼油等。为了招揽顾客,降低成本,被告人蒋某和张某商量,由张某交给被告人雍某操作方法,由雍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余油脂进行回收,重新熬制加工,加工后的油脂用于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2019年11月因顾客举报案发。
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裁判: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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