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做顿 发表于 2021-3-16 16:28:02

涉案两棵树的归属

 去年底,我办理的一起申诉案抗诉成功,法院“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吴某无罪”的判决,终于让这起长达十载,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多次申诉的案件尘埃落定,吴老太让儿子给我们院送来一面“依法抗诉 为民伸冤”的锦旗。看着这面锦旗,回想该案的诉讼过程,我的内心十分感慨。

  吴某是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村民,她家与原审被害人刘某弟媳陈某家是前后邻居,陈某家在前,吴某家在后,两家之间是吴某家的晒场。晒场上,距离陈某家房屋较近的地方原来种有两棵树,一棵臭椿树,一棵刺槐树。

  2009年3月22日上午,时年80岁的吴某看到有人在本村收树,便以120元的价格将这两棵树卖了。刘某知道后,报案称树是自家的,吴某偷卖了自家的树,属于盗窃。

  事情闹到村委会,经村委会协调,吴某将120元卖树款交给村里,村里通知刘某前去领取,并又花80元买了四棵香樟树苗,让吴某的儿子补种在原树位置附近。然而,刘某不仅拒绝领取120元卖树款,还拔除了补种的树苗。后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臭椿树价值1056元、刺槐树价值228元,合计1284元。

  因调解不成,2009年10月10日,该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吴某不服判决,先后向该县法院和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2013年7月,肥东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并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12月,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函复不予再审。

  之后,吴某委托其儿子多次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当初卖掉的是自己晒场上的两棵树,树应当是属于自己的,请求再审并改判自己无罪。

  安徽省检察院复查后,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第三次检委会讨论,认为申诉人涉案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并将该案交由合肥市检察院依法处理。

  接到省院交办的这件申诉案后,我作为承办人,立即调阅了卷宗、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与当事人及有关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对该案情况和案情有了大致了解后,我去了吴某居住的长临河镇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通过村委会,我找到前任和现任村支书以及多名村民了解情况。对于两棵树的归属问题,众人的意见并不统一,有说树在陈某家附近,就是陈某家种的树,有说树种在吴某家晒场,陈某家房屋曾先后扩建三次,是逐渐靠近两棵树位置的,为扩建还和吴某家闹出纠纷……

  这两棵树究竟是不是属于陈某家?经过这次实地调查了解,对两种分歧意见进行研判后,我认为,当初认定这两棵树属于陈某家的证据并不充分。尽管开庭时,吴老太表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没有异议”,但原审卷宗中,吴老太有供述说:“大队找到我,讲我卖的是别人的树,要把钱退给他们,我就把卖树的120元钱还给大队了。”由此看,吴老太卖树前并不清楚树不是自己家的,如此何来盗窃之说呢?

  既然两棵树的归属问题没有定论,我只能从法律中找依据。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而“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指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范围。该案中两棵树所处位置虽距离陈某家房屋较近,但并不属于其宅基地范围内,而是在吴某家的晒场上,且树究竟是何人所种,并没有确切答案。

  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吴老太在卖这两棵生长在自家晒场上的树时,既未认识到树不是自家的,又何来具有非法侵占的主观故意?况且,吴老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两棵树得款120元并上交给村里了,明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件复查清楚后,我提出抗诉意见。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领导批准后,2020年1月8日,合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刑事抗诉书。

  吴老太儿子和我说,收到无罪判决后,他激动之下赋诗一首:“三九冻天地,人间涌春潮,清风卷残云,庶民享公道。”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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