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吹袭断 发表于 2021-3-25 07:27:30

春雷行动2021|南充嘉陵:理发店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受处罚

“春雷行动2021”期间,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发现一理发店使用过期发妆品,立即展开了调查。

据悉,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的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理发店的货架上有一瓶S·D韩国丝婷色彩护理胶,由广州市柏乐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仙师街自编3号,净含量:500ml。保质期3年,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7月3日。绿丝柔·植物亮彩染发霜6盒,制造商:广州市芊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坪村老屋街5巷5号,净含量100ml。其中3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年8月3日,另外3盒限期使用期为2020年1月1日。美丝雅系列染发膏4盒,制造商: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紫藤街22号,净含量50ml,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7年9月28日。20瓶已拆封的头发打蜡膏也已经超过保质期。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

当事人于2018年8月24日在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经营某理发店,办理了《营业执照》,该店没有建立台账不能提供进货票据,记不清购进时间,1瓶S·D韩国丝婷色彩护理胶,货值金额12元;6盒绿丝柔·植物亮彩染发霜每盒5元,6盒共30元;4盒美丝雅系列染发膏每盒5元,4盒共20元。20瓶已拆封的头发打蜡膏,10元每瓶,货值金额合计262元。

目前,尚无消费者反映使用以上过期化妆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等不良反应情况。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没收过期的化妆品,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合计罚款6万元。(姚明明 邓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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