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立遗嘱幺儿继承房屋两个哥哥有异议要求分割
张碧春生前立下遗嘱,终老天年后名下一套住房由幺儿子李有全继承。当她去世后,李有全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时,两个哥哥却不愿配合,李有全将二人双双告上法院。期间,二人以缺乏劳动力又没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继承遗产,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有全继承母亲的房产。母亲立遗嘱 幺儿得房屋老人去世后 过户出插曲
现年44岁的李有全住在顺庆区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内, 这套住房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他51岁的大哥李有保、47岁的二哥李有俊则在蓬安县巨龙镇老家生活。
2003年3月, 李氏兄弟的父亲去世后, 其享有的房屋部分由老伴张碧春继承,这套房屋遂登记在张碧春名下。2003年9月3日,张碧春自愿立下遗嘱,并经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内容大意为“顺庆区某号房屋属我个人财产, 该房屋的还房差价款全部由李有全给付, 故我经过与三个儿子协商同意,在我百年之后,将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顺庆区某号房屋等我的全部遗产留给儿子李有全继承”。
2019年1月8日,张碧春因病去世。李有全根据母亲的遗嘱,准备将房屋过户,要求两位哥哥配合办理手续,但李有保、李有俊以身体残疾丧失劳动力为由要求分得部分遗产,三人未协商一致,李有全遂于2019年5月17日将二人告上了顺庆区法院。
状告两哥哥 房子我继承二人均辩称 遗产应有份
本案开庭审理时, 原告李有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顺庆区某号房屋由自己继承。他声称,“父亲去世时,案涉房屋由母亲继承,当时三个儿子均无异议。母亲经过与三个儿子协商同意, 自愿立下遗嘱,自己去世后名下的房产由我继承,二被告均表示同意放弃继承权, 这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当面签字盖章,现我要求对案涉房产过户, 但二人均不愿配合,多次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小弟告上法庭的两个哥哥说法却截然不同,他们称自己对办理公证遗嘱一事毫不知情, 母亲从来没有和他们协商过, 李有全所说他们同意放弃继承权,更是无稽之谈。二人还称,李有保曾在1989年12月因受伤致脑外伤,颅骨骨折;李有俊右手被电击伤中指、小指残疾,左尺骨鹰嘴陈旧性骨折,二人均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母亲立遗嘱时没有为他俩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李有全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主张缺证据 被告败了诉法院下判决 原告获房屋
李有全该不该继承那套房子,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法院认为,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 被继承人张碧春生前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通过遗嘱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处理, 张碧春将其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某号房屋通过遗嘱公证确定由李有全继承,合法有效;李有保、李有俊虽然主张他们因为受伤和患有疾病, 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但均没有举出确实、 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人不具备《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故二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日前,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位于顺庆区某号房屋由原告李有全继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缺劳力又无生活来源遗嘱应留“必留份”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法院认为二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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