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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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推动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重点整治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利益案”;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吃请、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与某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关联度过高,一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基本由一个承办法官办理。
二、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重点整治干警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兼职,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非正常获利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政法单位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经营活动;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政法单位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三、违规参股借贷
重点整治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重点整治不认真履职,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查把关不严;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亲属等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等出谋划策;受人请托,为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请托说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为罪犯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
重点整治有案不立、控制立案数量,人为制造立案难;立案审查超期限;不予立案却不出具裁定书;未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文书;审限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无正当理由延长审限或超审限后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案件长期未结;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无法适用量刑规范化意见和细则的案件,量刑不够均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违规终本;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重点整治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离任后两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辩护(代理)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形成的各种关系,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从中牟利。
七、执法司法担当和监督不力、“圈子文化”、 枉法裁判、裁判不公、执行不规范、队伍管理“宽、松、软”
重点整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问责追责流于形式;对党委、人大、政协和法律监督意见重视不够、敷衍应付;打击虚假诉讼不力;打击拒执犯罪力度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收买人心、封官许愿,形成利益“小圈子”;干警在工作生活中结交“小圈子”,“小圈子”内称兄道弟、行帮习气、江湖作派浓厚,相互之间无原则无底线帮忙,“小圈子”外推诿扯皮,无全局意识,大局观念;“小圈子”内相互吃请,拉拢关系,打听、透露工作,审判秘密、替人说情;“小圈子”内盛行潜规则,以自由裁量权之名徇私偏袒,“类案不同判”。“小圈子”内办事尽心尽力尽快,“小圈子”外漠不关心,拖拖拉拉;“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杂、多、乱,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做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以及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做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以及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不究、无罪错判,以及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同案不同判;违反“四类案件”监管及关联案件检索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任性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违反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终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工作不在状态,无故旷工;中层干部管人管案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司法作风不良,对待当事人不耐烦,口大气粗,耍官风;工作纪律作风不好,上下班迟到早退;档案管理不到位,档案归档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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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2日
来源: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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