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和鸡蛋 发表于 2021-6-2 21:16:27

张某某在四川省营山县城以搭线接火方式盗窃19辆电动车追刑一案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在营山县城各处以搭线接火方式先后窃取张某等十九名被害人的电瓶车共计十九辆,价值人民币31616元,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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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1日13时许,张某某在营山翠屏西路211号小区内将蒋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营山县北门桥街“格林豪泰”车行。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84元。
2.2020年10月13日12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外西二巷34号的门市将邓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47元。
3.2020年10月16日13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街××号××栋××单元××楼下将罗某1停放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营山县北门桥街“格林豪泰”车行。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20年10月17日10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街××号院内将张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申迅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营山县北门桥街“格林豪泰”车行。经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795元。
5.2020年10月18日13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门口将杨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由“蒋猪儿”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21元。
6.2020年10月23日10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门口将袁某停放的一辆枣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24元。
7.2020年10月29日6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外国语幼儿园旁将李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89元。
8.2020年10月30日7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街××号××楼下将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9.2020年11月9时12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文林小区内将李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后在××路人。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52元。
10.2020年11月12日,张某某在营山县川北身医院门口将罗某3停放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29元。
11.2020年11月13日13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内将蔡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爱尚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58元。
12.2020年11月15日13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路××段××号小区内将涂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83元。
13.2020年11月16日13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人民医院门口将黄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安达尔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21元。
14.2020年11月17日7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路××号附近将罗某2停放的一辆红色绿能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200元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53元。
15.2020年11月19日6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巷××号院内将胡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14元。
16.2020年11月22日5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横丰巷钰源超市门口将谢念琼停放的一辆黑色新大洲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以人民币200元出售给路人。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436元。
17.2020年11月23日6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路××号小区将郭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13元。
18.2020年11月23日13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外西街169号院内将何才悦停放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23元。
19.2020年11月25日5时许,张某某在营山县文化宫内将郭晓军停放的一辆红黑色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的电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74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瓶车共计十九辆,价值人民币31,616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3.张某某未受过刑事处罚;4.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张某某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2021年5月21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另查明,2008年5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1年3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11月30日,张某某在营山县东门口被抓获归案。
号牌号码为川RA6XXXX的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号牌号码为川RH5XXXX的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蒋某;号牌号码为川R3XXXX的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罗某1;号牌号码为川RH6XXXX的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罗某2;号牌号码为川QD5XXXX的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涂某。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十九辆,价值人民币31,6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张某某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
一、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责令张某某退赔被害人邓某损失人民币1147元、杨某损失人民币2121元、袁某损失人民币1024元、李某损失人民币2889元、唐某损失人民币2500元、李某2损失人民币1152元、罗某3损失人民币2129元、蔡某损失人民币2058元、黄某损失人民币2221元、胡某损失人民币1314元、谢某损失人民币2436元、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113元、何某损失人民币1023元、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074元;
三、扣押在案未移送的红色爱玛牌电瓶车一辆、白色都市丽人牌电瓶车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一辆、红色奇蕾牌电瓶车一辆、红色格林豪泰牌电瓶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伊索谗言 发表于 2021-6-2 21:17:27

这种屡教不改的应该重处,同时对销赃的车行也要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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