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而为47 发表于 2021-6-3 00:24:02

75岁高龄老人仍在四川营山县乡镇扒窃手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在营山县××镇××街××市场内,扒窃被害人李某苹果S6手机一部。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683元。2020年3月18日,杨某某在骆市镇文化街实施扒窃时,被群众发现并将其扭送至骆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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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丁某:2020年3月18日赶集,得知蒋某某的手机被偷了,于是和丁明、黄某一起早找偷手机的人。发现一个60多岁的老头像偷手机的人,就一直尾随这个老头,发现他对三个老婆婆扒窃没成功,第四次扒窃时,大家上去把他抓住并扭送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这个老头从裤兜里拿出半张刀片扔在地上。
公安机关对杨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手机2部,对苹果S6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予以扣押,后将苹果S6手机1部发还受害人李某。杨某某2019年9月25日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缓刑考验期于2020年10月9日届满,罚金1000元未缴纳。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庭审中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否认2020年3月18日犯罪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虽对部分事实的否认,但总的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按照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判处。
2021年5月20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占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杨某某当庭否认2020年3月18日犯罪事实,但有证人证实实施扒窃过程并被扭送公安机关的情形,足以认定其当日实施多次扒窃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从轻处罚。杨某某当庭对部分扒窃事实予以否认,不属认罪认罚情形,原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具有约束力。犯本罪时,年龄接近七十五周岁,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据此,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5刑初187号刑事判决“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中缓刑部分;
二、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华为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杨某某,绰号杨细狗儿,男,1946年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忆困血馆闻 发表于 2021-6-3 00:24:35

他不是盗窃,他是在找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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