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痴情先生先s 发表于 2021-7-29 09:24:31

紧急提醒!来(返)阆中重点人群主动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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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来(返)阆中重点人群主动申报

登记信息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

通 告

目前,全国各地正安全有序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但国内零星散发病例、本土病例和聚集性疫情仍然时有发生。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等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特督促来(返)阆中重点人群如实申报登记,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来(返)阆中的人员,应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在安全抵达阆中2小时内向本人住地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阆中的人员,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住地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来(返)阆中重点人群均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做到回家必告、到家必报、离家销号。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性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构筑全民免疫屏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凡在阆中辖区内工作、生活、学习,符合接种条件的人员(户籍不限),均应进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按本通告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来(返)阆中重点人群,必须第一时间向本人住地村(社区)申报登记,在规定期内拒不履行申报登记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6227207(市卫生健康局)。

特此通告。

阆中市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阆中市公安局

阆中市司法局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8日

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阆中市公安局、阆中市司法局、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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