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系列报道】下乡开庭警示强 普法宣传在路上
https://p9.pstatp.com/large/pgc-image/07685b1671c54eeca43c9b274f94c4c3近年来,仪陇县检察院办理多起非法制造枪支案、非法狩猎案等乡村频发案件,为做好乡村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近日,由仪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一案在先锋镇大众村进行公开庭审,部分镇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到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购买射钉枪一把、无缝钢管和连接管各一根,利用工具进行改装制造疑似枪支一支。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使用该疑似枪支猎取疑似野生鸟类四只。后被告人谢某某再次购买钢管一根对枪管进行更换。2021年6月4日,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被告人谢某某主动上缴疑似枪支,并主动交待非法狩猎的事实。后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枪支,动力类型为火药,四只野生鸟类属灰胸竹鸡种,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后被告人谢某某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金4000元。在7月16日,仪陇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公开听证,对被逮捕的被告人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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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悔罪悔过。仪陇县法院对谢某某进行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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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发放宣传资料并进行普法宣传,结合本案实际和发生在乡村地区具有普遍性和警示意义等案例,并宣讲了“长江十年禁渔”“断卡行动”等内容,详细解答了大家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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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的干部和群众纷纷表示,此次庭审很“接地气”,深刻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会以身边案为戒,敦促身边人学法守法。仪陇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助力乡村振兴,不断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丰富普法宣传载体,在乡村法治建设方面走深走实,为群众提供“看得见”的司法服务。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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