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清马宝清 发表于 2021-8-6 07:34:13

南充一男子为承揽工程行贿某局长,被判刑以及罚款…

李某,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系郫县三鑫木制品厂合伙人,住成都市郫县。因涉嫌违法,于2021年3月16日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次日逃跑后于2021年4月21日被抓获,4月22日被营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行贿罪,2021年5月19日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下半年,顺庆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牵头负责实施新复乡七坪寨乡村旅游项目,时任局长熊某主动联系郫县三鑫木制品厂李某,经过咨询、设计和洽谈,李某为了承揽该工程,向某承诺给予其工程款回扣,并告知了该厂的李某和罗某。熊某征得顺庆区相关领导认可决定由郫县三鑫木制品厂实施木栈道项目,完善招投标程序后,李某某代表该厂与该项目业主单位所属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2018年1月,郫县三鑫木制品厂收到第一笔工程款后,李某某提出送给熊某10万元回扣,李某和罗某同意后,罗某交给李某10万元现金,李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君颐尚渡酒店门口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熊某。

2017年10月,顺庆区人民政府在明确扶贫移民局为修建牵头单位。时任局长熊某在网上寻找木栈道厂家,与郫县三鑫木制品厂(以下简称“三鑫厂”)的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受邀到七坪寨现场实地考察后,为了承揽到该项目工程,向熊某许诺给其合同标的款5%的信息费,且征得合伙人罗某、李某的同意。2017年11月,通过设计、报价、招投标等程序,李某以三鑫厂的名义承揽到该木栈道项目工程,并进行施工建设。2018年1月该工程完工,三鑫厂收到第一笔工程款215万元后,经三合伙人商议,决定送给熊某信息费10万元,后由李某在南充市君颐尚渡酒店门前将10万元现金交给熊某。

同时查明,三鑫厂注册于2008年1月30日,经营者系罗某,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木制品加工销售。

另查明,2021年3月16日,李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未能如实交代其向熊某行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于次日逃跑。

2021年4月21日,李某被抓获留置后,也未能如实交代其行贿的犯罪事实。2021年5月10日,在办案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作出如实供述。起诉环节,李某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李某为承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在办案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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