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酒友开,四川阆中一车主跟着被判刑
借车给酒友开,车主跟着被判刑2021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沃尔沃牌黑色越野车搭乘陈某某前往阆中市嘉陵江二桥附近一豆花牛肉餐厅用餐。期间,陈某、陈某某均饮用了白酒。同日18时许,陈某、陈某某用餐完毕,陈某准备驾驶沃尔沃越野车搭乘陈某某离开,期间,陈某某以陈某饮酒不能开车为由建议邀请代驾,但陈某表示其头脑清醒,可以开车。随后,陈某刚驾驶该车辆搭乘陈某某沿张飞大道向滕王阁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张飞北路下穿隧道出口处时,与苟某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喝了酒还自告奋勇开车
强调多少次了
酒后开车哪怕1米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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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阆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道被告人陈某饮酒仍然将机动车交由被告人陈某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并非驾驶员本人醉酒驾车
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明知他人饮酒
仍向其提供机动车辆驾驶的
对于机动车的所有者、管理者
也可能因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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