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同意他人酒后驾车 车主被立案查处
南充新闻网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然陈高洁)聚会喝了酒,刚拿驾照一周的朋友要开车,车主明知其饮酒还让朋友驾车。8月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办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车主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1月的一天,受朋友邀约,赵某驾驶汽车带着朋友胡某前往顺庆区一火锅店就餐,席间赵某、胡某等人喝了啤酒。吃完火锅,在朋友的提议下,赵某、胡某等人又前往一家烧烤店,继续喝酒。到了晚上11时许,大家准备回家时,刚拿了驾驶证一周的胡某想开车,便提出由他来驾驶赵某的车子,赵某点头答应。
谁知,在驾车回家途中,胡某驾驶汽车追尾一辆货车,致使两车受损且3人受伤。接到报案后,交警赶往现场。经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6月,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赵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同意他人驾驶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将赵某移送起诉后,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案说法
明知他人饮酒仍让其开车需担责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酒后不开车,也不能让饮酒的人开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同意他人驾驶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还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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