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涉疫案例警示:隐瞒流调轨迹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充实法院经审判作出的判决结果后予以发布。据介绍,当前对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回顾,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群策群力,严格守法,服从管理,携手战胜疫情,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据了解,这些典型案例的选取,主要是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
一是违反疫情管控措施。
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有效阻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尤其此次疫情暴发时期为暑期,人员流动增强、人员聚集多发。针对此次疫情迅速暴发、传播的情况,有关地区提升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等级,明确提出了“非必要不出省(市)、非必要不出境”、社区封控、居家隔离或者健康检测等管控措施和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管控措施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要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2020年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020年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尹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是流调中隐瞒或者未如实陈述活动轨迹。
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由于德尔塔病毒传染性和传播力强,传播速度更快,要求各地的流入人员排查行动要抢分夺秒地迅速开展,要和病毒传播赛跑,才能快速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因此,在流调过程中,流调对象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是仍有少数人员谎报瞒报流调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比如近期媒体报道的江苏毛某宁在社区人员对其进行流调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扩散,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和影响。
【案例】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某镇3社参加聚餐,其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镇某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镇返回某镇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儿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某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
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有21人被隔离观察,某镇2、3、4社三个社区被封闭。2020年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3月24日该案移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7日提起公诉。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孙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疫情期间,人民群众对疫情信息十分关注,反映强烈。权威、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回应社会关切,安定人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此次德尔塔毒株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病毒,属变异病毒,人们对其了解较少,且此次疫情暴发突然,传播迅猛,对人们的心理造成较大冲击。然而,极少数人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
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2月17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目前疫情已经波及十多个省份,发生多地区扩散。在当前严峻的防控疫情形势下,依然还有极少数人明知政府从严防治的要求,无视疫情传播严重形势,继续以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我行我素,违反限制流动、居家隔离、如实报告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应当在以往发布案例的基础上,从严追诉。
来 源丨人民日报政文
编 辑丨丛 飞
审 核丨葛 业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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