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如烟卸 发表于 2021-9-19 16: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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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21年4月15日在我小区发布《关于公开出售金碧天下地下停车位的公告》。该公司所述依据是2012年3月与我小区开发商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定的抵偿协议,以汇薪公司向其公司借款抵偿了我小区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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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2年3月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协议,是为了履行该公司2009年在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汇薪公司的借款纠纷案件。而在该系列案件中,法院确认的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抵偿我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抵偿的是地面上成套住宅商品房,法院确认抵偿房屋由汇薪公司对外统一销售,由心连心担保公司收取相应购房款。然而此后两公司并未按法院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而是在2012年3月私下达成抵偿我小区19300平方米地下车库(车位)及小区会所和部分营业用房的协议,并据此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业主交房的时间为2012年6月、2012年12月,即在业主入住之前心连心担保公司即抵偿了我小区车库。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当时适用的《物权法》74条及现行《民法典》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据此法律规定,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3月所签订的抵偿协议暨《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下列问题:


一.抵偿协议暨《商品房买卖合同》,侵犯了我小区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使用权。


二.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3月签订抵偿协议暨《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抵偿的房屋,并不是法院2009年依法确认抵偿的房屋,而是私下和解置换了法院2009年确认抵偿的房屋,该抵偿协议内容并未得到法院的司法确认,其不能依据此协议(合同)出售我小区地下车位。


三.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3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并未取得地下车库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故其对我小区地下车库并不享有物权所有权。


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故四川心连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售我小区车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无权销售我小区车位。


四.业主购买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天下小区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车库属于小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小区业主依法享有使用权。


五.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延期交房、延期办证、减少房屋建筑面积等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和返还购房款。


综述:车库利益与我们大家利益息息相关,维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面对,共同努力,一起来保护我们的家园。


来源:金碧天下小区

六翼天使494 发表于 2021-9-19 16: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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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乃小潜mg 发表于 2021-9-19 16:53:11

车库是配套设施不是哪个想卖就卖想抵押就抵押的以前是1比1现在是1比1点5开发商在办规划手续在设计图中就必须明确的过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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