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托体头 发表于 2021-10-3 09:47:28

四川凉山惨烈车祸致2死3伤 详情公布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由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川R*****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苟某某从甘洛县城向甘洛县蓼坪乡腊梅村方向行驶,车行至217省道14KM+350M(石甘路沙岱乡分路口)处,在超越前方行驶的川T*****重型仓栅式货车时,杜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翻坠于公路左侧8米高的河道乱石上,造成车上乘员黄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苟某某及杜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肇事,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洛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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