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馨老太 发表于 2021-10-24 07:32:47

南充:因纠纷,一男子刺伤岳父、妻子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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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纠纷,在四川省资中县,使用水果刀将其妻子杨某甲、岳父杨某乙刺伤,随后离开现场。经资中县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入院记录及病例等;2.证人证言: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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