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23万元不起诉!蓬安一小学副校长开车致一人死亡,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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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化名),男性,1974年出生,汉族,蓬安县某小学副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2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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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8时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同事田某从蓬安县城出发行驶至蓬安县巨龙镇省道204线45公里+900米二龙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行驶到对向车道内与李某某驾驶的川R*****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陈某在事故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陈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和协商赔偿,2021年1月27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在谅解书中写明不追究陈某的刑事、民事责任。
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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