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南部一男子,一掌将人打成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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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刑不诉〔2021〕60号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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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2日上午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在敬某某位于南部县建兴镇石垭子街的房屋门前摆摊卖小鸡和鸡蛋,于是上前要求杨某某离开。
刘某某听见后将摆放在门前的背篼往外挪,敬某某认为刘某某不愿挪开,就踢了背篼一下。
杨某某见后推了敬某某肩膀一掌,敬某某被推后,便用双掌将杨某某推撞在门上。刘某某见其丈夫被推倒便上前推搡敬某某,将敬某某推倒在旁边的三轮车上,敬某某起身后,又与杨某某扭打在一起。
随后,敬某某一掌将杨某某推倒在地,见刘某某站在旁边,又一掌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刘某某左股骨骨折后到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左侧股骨颈骨骨折,并行左髋全髋关节置换术,评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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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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