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男子恋爱时送车,分手后还能要得回来吗?法院这样判决…
http://i1.go2yd.com/image.php?url=0YdFVl6jtR男子花14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赠送给女友,并登记在她名下。后因经济原因分手,男子向女方索要车辆遭拒,便把她起诉到法院,然而,西充县人民法院日前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这是什么原因呢?
出生于1986年底的谭某,是营山县人。2018年,他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西充县女子鲁某。2020年7月,谭某为了与鲁某建立恋爱关系,花费14万余元,在南充某车业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登记在鲁某名下,作为赠送给她的礼物。随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21年5月,双方因经济问题结束了同居关系。谭某向鲁某索要车辆遭拒后,便一纸诉状把她告上西充县法院,请求解除车辆的赠与合同。
“2020年7月下旬我总共支付144386元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登记在鲁某个人名下。2021年3月,鲁某以需要偿还个人借款为由,向我索要10万元,并称只要帮她还了10万元就马上领结婚证。我经过追问,才发现鲁某在和我交往过程中一直隐瞒个人债务,而且有借婚姻谋取财物的行为,引起了我的反感。为此,我拒绝了她的要求,后鲁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谭某认为,为了方便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而以鲁某名义购买的车辆,属于法律规定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因鲁某原因,双方不能登记结婚,自己可以解除赠与合同,要求鲁某返还车辆,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鲁某辩解称,2020年7月,谭某为了达到尽快与她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给她购买了一辆小车,车辆是谭某赠送给她的。“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谭某要求解除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条件。”鲁某说
赠送的汽车到底该不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自愿出资为鲁某购车,车辆登记在鲁某名下,并一直由鲁某使用,双方形成的是车辆赠与合同关系。在该赠与合同中,谭某是为了尽快与鲁某建立恋爱关系而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此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该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谭某称是为了达到与鲁某结婚的目的而向鲁某赠与车辆,这同他赠与时的意思表示不相符,对谭某提出的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而应解除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赠与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撤销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且,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责编 吕芝姝
编辑 祝真珍
制作 杜滨洋
来源丨南充见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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