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registuse 发表于 2021-11-10 09:27:28

为追美女,小伙怒花14万购车赠与,分手后,人财两空


出生于1986年底的谭某,于2018年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西充县女子鲁某。2020年7月,谭某为了与鲁某建立恋爱关系,花费14万余元,在南充某车业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登记在鲁某名下,作为赠送给她的礼物。随后二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生活。


2021年3月,鲁某向谭某说“因个人负债10万元,若你帮我还了,咱俩就领证吧”。谭某得知后,觉得鲁某在与自己交往过程中一直隐瞒个人债务,甚至欺骗自己且有借婚姻谋取财物的行为,便拒绝了鲁某的要求,后两人吵架分手。谭某心想自己为了结婚才给你买车,现在结不成婚,便向鲁某索要车辆,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前女友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车辆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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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作为实践性合同,不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若未交付,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谭某已经将小汽车赠与给鲁某,且还将小汽车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若谭某就是有钱任性,单纯的赠予行为想给美女鲁某一个惊喜,那么小汽车交到鲁女士手上时,赠与合同就完成实际履行,小汽车已属于鲁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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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谭某在提车后,将小汽车作为礼物送给鲁女士,同时还将车辆登记在鲁某名下,车辆在权属外观上已经属于鲁某所有,鲁女士即享有了这辆小汽车的物权属性。

但是,一辆价值14万的小汽车,谭某是否能随意出手赠送给一个还未确立恋爱关系的美女呢?按照社会大众的一般心理及社会经验来说,两个互不熟悉的人之间如果不存在什么特殊交易,是不可能赠予他人如此贵重的财物的,男方的赠与是一定附有某种特殊含义的。从男方的辩称中也可以看出,男方在7月为女方购买了车辆,随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因此本案男方并非单纯赠予女方车辆,而是附随着希望与女方建立起某种特殊关系的义务。这种关系到底是男方所称的为了结婚,还是另有所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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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若只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那么二人已经共同享有了一段美好的过去,若是为了结婚,那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赠与所附随的义务并未履行完毕,男方当然享有撤销权。而具体情况我们不做赘述。西充县人民法院最终没有认定男方所购小汽车是为了双方达成结婚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追求女方,迅速建立起恋爱关系而发生的赠与合同,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一段时间后,女方所附义务已经完成,该赠与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因此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借钱还钱要说清,避免伤心又伤财。我们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不要因为存在亲密关系就不放在心上,尤其是大额财产的处置,最好是事先商量清楚,并且落笔为证。比如回复:感谢宝宝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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