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被抓 涉案16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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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晚上18时许,四川康定市公安局折东刑警中队接到杨女士报案称,自己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在电话里对方表示自己是快递客服,称杨某某购买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要向她进行赔偿。
接到电话之后,杨女士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户名为姚某的银行卡转账16792元,直到转账后,杨女士突然醒悟过来,才发现被诈骗了,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折东刑警中队根据被害人提供线索进行分析研判,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姚某(男、28岁、南充市仪陇县人),遂对姚某开展侦查工作。
11月5日,姚某在成都市被抓获,通过审讯,姚某供述自己将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及个人支付宝账号有偿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该四张银行卡和个人支付宝账号共涉案160余万元,姚某从中获利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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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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