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抵押的商品房出售 法院:退款付息并赔偿损失
南充新闻网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斥资677万余元购买5套房屋,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来,开发商出售前已将其抵押给了银行。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开发商不仅退款付息,还要赔偿40余万元给购房者。吴某是西充县一位建筑老板。2016年1月14日,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5套房屋,总面积1100多平方米,总计房款677万余元。同年2月,开发商向吴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事宜。2020年4月,吴某向西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为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5年6月26日,开发商已将吴某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开发商立即返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在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时,故意隐瞒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致使所购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吴某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资金利息及已付购房款6%的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吴某购房款,承担相应利息,并支付赔偿款40余万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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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再出售将承担什么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购房合同,致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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