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郁轩良 发表于 2021-11-22 08:21:42

阆中一法律工作者违规代理 导致弱女险遭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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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应在合法的执业范围内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伏元富确另当别论,在全权代理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与对方及其代理人(阆中柏垭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大光)达成严重损害自己当事人利益的调解协议,导致受害人明白其中玄机后觉得太冤,险遭自杀。本次借款纠纷案件中还出现“搭车代理”和“名义代理人”这样的新名称。

共同“放水”反成被告,法律工作者带着法院传票寻找素不相识的当事人作免费代理

“从未到过法院的我,在法庭和原告吵架也没人管,我请的‘律师’就和对方 ‘律师’在法庭听法官审判,我们架还没吵完,书记员和我请的‘律师’都大吼‘不要吵了!快来签字!… …’,我连庭审笔录上面写的什么都没有机会看就迷迷糊糊签字走出了法庭,我当时作出这样愚昧的举动是因为吵架吵蒙了,同时也是出于对法官和我请的‘律师’的信任,等接到《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时才知道当时是调解我替别人还钱。庭审笔录上的记录不是我说的话,但我要求查阅庭审录像,法官说没有… …”阆中市民张小玲面对媒体显得非常无助。

据阆中市民张小玲向媒体介绍:

2019年4月23日上午,他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一个自称是律师的人要给他送法院传票,她以为是诈骗电话,并不在意。但扭不过该“律师”在电话里再三请求,还是约定当天下午在阆中鑫宛宾馆茶坊见面,这个自称“律师”的人说自己姓伏,是个已替别人打了30多年官司的“老律师”,便拿出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副本交给张小玲,经过交流,这个“律师”便拿出一张空白格式授权委托书叫张小玲在指定位置签字,张小玲就签了,也没签代理合同。张小玲作为一个涉事不多又从未进过法院的普通市民,对法律什么都不懂,当时还把这个自称“老律师”的人当成了“法官”。

但张小玲并不知道为什么有人告他,经过这个自称“老律师”的人提醒,张小玲才知道,三年前,她闺蜜杨某(化名)说自己有笔闲钱需要“放水”挣利息,张小玲便找介绍自己的老表张某(化名)向杨某借钱。但当时杨某只有17万元,便向张小玲借了3万元,筹足20万元,经过杨某借给了张某,有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张某指定的江某(化名,张某的老婆)账户,至于杨某和张某是否约定利息,她也不清楚。

由于杨某不认识张小玲的老表张某,就叫张小玲给杨某打了20万元的借条,张某又给张小玲打了一张20万元借条,通过杨某借出的20万元中有张小玲的3万元,杨某又给张小玲打了一张3万元借条。

随后张某和杨某之间如何交往,张小玲没有过问,虽然通过杨某借出的20万元中有3万元是张小玲的,但由于张某是张小玲亲老表,张小玲也没有过问,本已相安无事。但两年后,张小玲与她闺蜜杨某由于一盒化妆品引发矛盾,在借款满三年左右,杨某就拿着张小玲给她打的20万元借条和给江某的转款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在庭审中,张小玲觉得她闺蜜杨某太过分,仅仅为了一盒化妆品就置朋友关系而不顾,于是两个人就在法庭吵架,法官也不制止。庭审只进行了半小时,架还没有吵完就结束了。

等法院开始执行她时,她才知道当天审判是调解她替别人还钱,这个主动免费代理人叫伏元富,是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庭审中发生的:原告当庭放弃对实际借款人江某的请求,只主张张小玲还钱;她请的代理人伏元富不向法庭提交对她有利的证据;调解张小玲替江某还钱,自己和杨某共同向张某出借的20万元中有她的3万元不但不扣除还要连本带息一并支付给杨某。这些等等违背常理的行为都是在接到法院的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阅卷时,张小玲才知道的。

官司缠身、牢狱之灾、晕倒、自杀未遂,均难改变自己的命运

该借款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陆续查封了张小玲的住房、银行卡、退休工资卡、微信账户,几乎断绝了她的所有经济来源,如同遭遇“飞来横祸”。

由于是调解,无法上诉,难以改变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内容。张小玲便准备用她老表张某给她打的借条起诉张某还钱,但张某给她打的借条被伏元富收走,无法起诉。她只得起诉实际借款人江某(张某的老婆),请求追偿,在诉讼中,她前案代理人伏元富仍然成了对方江某的代理人,还向法院出示了案外人刘猛给张小玲打的《借条》和标注由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人签订的四方《还款计划》影像件,说张小玲是恶意诉讼,同意将债权转入案外人刘猛,现在刘猛死了,又反口叫江某还钱,还用答辩状的形式作了颠倒是非的陈述,但张小玲声称她并不认识刘猛,也不知道什么《借条》、《还款计划》,更没有与刘猛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上面的签名和手印都不是她的。但最后还是被法官确认了《借条》、《还款计划》内容,并参照前案以张小玲债务加入驳回了张小玲的诉讼请求。

通过杨某借出的20万元中有张小玲的3万元,张小玲便拿着杨某的借条起诉杨某还钱,但因为自己的代理人老婆生病,经过阆中法院审判法官批准延期审理,到开庭的前一日,阆中法院书记员打来电话说要按撤诉处理,要求重新起诉,张小玲只得在收到阆中法院的撤诉裁定后又以同一事实起诉。

该案庭审刚结束就被执行法官在法庭带走,法官要求张小玲履行《调解书》的支付内容,不配合就要司法拘留,胆小怕事的张小玲听说要拘留,便直呼冤枉,当即晕倒在阆中法院执行局,醒来后便在花呗上借了1万元,然后在执行法官的授意下转入了法官梁某(化名)的私人微信,但还是被司法拘留15天,在决定拘留的当天,法官梁某又把这1万元退还给了张小玲。

张小玲觉得这一切都是她的代理人伏元富造成的,便向阆中、南充两级司法局举报伏元富的违规行为,司法部门对伏元富作出了停止执业处罚,并指定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克齐向张小玲提供法律援助,在这期间,张小玲觉得伏元富等人已涉嫌犯罪,要求法院将涉案线索移交公安侦查,但无结果。张小玲由于伤心过度,多次晕倒在司法局、律师事务所。

贺克齐律师对张小玲的遭遇非常同情,便向阆中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又直接把伏元富和他供职的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请求退还张某给张小玲的借条、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张小玲还提出对《还款计划》做鉴定,但因无法提供原件而停止鉴定,她心中迷惑,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该是核实了原件的,那为什么不叫提供证据的人出示原件呢?最后阆中法院直接驳回了张小玲的诉讼请求。张小玲上诉到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但因要交4300多元的上诉费,她无能力承担。

在走投无路时来到嘉陵江边向贺克齐律师打电话,叫贺律师一定为她伸冤,她快崩溃了,“我受不了,都是假的… …我有可能看不见恶人遭报应的那一天了… …”。贺律师预感张小玲要跳江自杀,便用善意谎言诓骗回了张小玲,实际上他对这个案件都已经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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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核实的证据竟无原件鉴定,证据上出现黑白手印)

媒体监督,张小玲“冤案”有待昭雪

张小玲四处上访无任何部门给她满意答复,便在网上发帖公开揭露伏元富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同样无多大效果。有好心人提醒她向媒体求助,某媒体人查阅张小玲相关案卷后义愤填膺,觉得张小玲个案暴露出的问题非常严重:

其一,伏元富在原告起诉前利用原告的授权去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再主动免费替并不认识的被告张小玲作代理人,这一行为明显有原、被告相互串通的嫌疑。

其二,张小玲和杨某是本次借款纠纷的共同出借人,在本案中,张小玲的被告资格为什么没有人提出质疑?

其三,实际借款人江某使用的20万元借款中有3万元是张小玲的,张小玲和江某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原、被告关系,伏元富怎可一并代理?

其四,在诉讼中,作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伏元富不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达成了明显损害自己当事人利益、违背常理的调解协议,伏元富等人为什么不告知张小玲?不排除是故意而为之。

其五,长达8页的庭审笔录,正常读完该笔录都要花20多分钟,还包括算账等等常规审判过程,但显示的庭审时间只有半小时,明显是不能完成的,那么是法官是如何完成审判的?

其六,原告当庭放弃对实际借款人的诉讼请求,实际用钱人都没有了,这个案件还如何审理?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伏元富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为什么没人提醒张小玲?

其七、杨某主张的20万元借款中有张小玲的3万元不但不扣除还要连本带息一并支付给杨某,这种明显违背民间常理又严重损害自己当事人利益的调解,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伏元富为什么要同意并不提醒张小玲?

其八、在阆中法院的法律文书和阆中司法局的笔录中针对伏元富的代理行为解释为“搭车代理”和“名义代理人”,这样的新名称来自于哪里?

… … …疑点太多,这里不必一一列举 。

该媒体人觉得案件疑点太多,明显不正常,便将张小玲的遭遇反映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阆中市人民法院。引起了阆中法检两家高度重视,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监督建议。

目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已对张小玲调解案启动再审程序,张小玲终于看到了希望。

有媒体电话联系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主任孙玲以及该所法律工作者伏元富了解核实张小玲反映的情况,但均不了了之,他们对此事件有什么看法不得而知。

该事件在业内影响极其恶劣,在阆中也许不是个案,还有多少个没被发现的 “张小玲”?有位长期坚持正义的律师向媒体透露,某执业近20年的法律工作者曾经连“诉讼时效”都不知道,由此可见,阆中还有多少个没被发现的“伏元富”?希望阆中市司法局及有关机关引起高度重视。(狄峰剑 赵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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