咔嚓一响 “罚单”送上!南充一女子当庭撕毁证据
“咔嚓、咔嚓……”法庭之上
一位女子突然情绪激动地站起来
当庭撕毁了被告提供的纸质证据
“成功C位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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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在庭审质证环节中,原告郭某某质证后认为被告胡某某意图证实的内容不属实,为发泄不满,当庭将被告提供的部分银行转账记录撕毁。事件发生后,承办人对郭某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当庭训诫。
一撕一时爽,事后领“罚单”
为维护司法权威,对于郭某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南部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郭某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已向法院主动缴纳罚款并提交了检讨书。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郭某某因一时冲动将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当庭撕毁,不仅未影响证据的效力,反而给自身招来一纸罚款决定书。郭某某无视法庭庄严,作出当庭撕毁证据的妨碍诉讼行为,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法庭审判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法官提醒,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诉讼行为的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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