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往草原403 发表于 2021-12-27 16:18:54

四川营山法院:买车不当引纠纷 法官释法促和谐

对于很多人来说,买车是一件易事。但对于征信不良且资金短缺的杨某、喻某、王某等人来说纯属天方夜谭。

2019年9月20日,东风公司与杨某等人分别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融资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东风公司以杨某等人的名义于融资款转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6账号。购车人杨某等人提取车辆后,办理车辆注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东风公司。购车人杨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东风公司向四川省营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等人偿还租金、违约金等。

营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杨某等人支付了部分租金后未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属违约,东风公司有权要求杨某等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东风公司主张杨某支付扣除留购金后剩余全部租金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按所欠金额每日0.5‰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亦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杨某等人限期支付租金、违约金等。

法官寄语:在现在的市场交易中,消费者购车前应当充分了解商家售车程序、权衡合同利弊、查明车辆来源和损毁,切莫走接近,轻信商家承诺,更不能随意签订商家设置的格式合同,避免陷入纠纷,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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