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890 发表于 2021-12-30 07:49:02

逃避执行没那么容易!联合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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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着急回老家,但买不了飞机票。我今天就能去法院还钱!


前两天,昌平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失信被执行人打来的电话,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随着联合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

失信被执行人出行、投资等处处受限


近年来,昌平法院不断加大

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

用足用好用活执行强制措施

助力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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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昌平法院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五年来失信惩戒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及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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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找被执行人”到“被执行人主动找法院”

昌平法院是如何通过惩戒失信行为

破解“执行难”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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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尔平通报失信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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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今,昌平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5710例,司法拘留331人,限制出境53人,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例,14263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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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局长殷世军通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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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法官冯自华通报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将失信惩戒与正向激励并举,降失信增诚信。


一方面,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协调联动,畅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与公安、检察院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高效办理拒执案件,完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自动履行,视情形暂缓适用或依法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引导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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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尹海萍主持


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面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

昌平法院的法官是如何见招拆招的呢

下面4个案例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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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京津冀三地联动查控

火车站异地拘留“老赖”


基本案情


杨某是某批发市场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林某、某贸易公司向曾某、王某借款500万元,由批发市场提供担保。林某、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后,未继续还款,曾某、王某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某、贸易公司支付曾某、王某借款及利息共计530万元,批发市场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案件受理后,因三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昌平法院将被执行人批发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都不在北京,法官经多方查找均未发现下落,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2019年9月,京津冀三地高级法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考虑到被执行人很有可能因业务或居住等需要在京津冀一带出行,便通过北京高院向铁路公安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购买火车票的信息。

2019年10月底,昌平法院收到反馈信息,失信被执行人杨某购买了K386次列车的普通火车票,乘车区间为四川营山至河北邯郸,该列车将于11月2日12时21分到达邯郸站。法院当机立断,联系相关部门、组织警力,决定在杨某下车时会会这位久未露面的“老赖”。

11月2日早上,执行干警赶赴邯郸,期间多次与列车乘警电话沟通,确认杨某在该列车上,同时乘警密切监视杨某的举动。中午12时21分,列车准时进站,经停邯郸时间为4分钟,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法官成功控制杨某。

随后,法官将杨某带到车站讯问室进行谈话,反复告知其拒不执行带来的后果并详细释明了法律规定,杨某仍表示当前无法还款。于是,昌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在邯郸中院及武安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杨某在武安看守所被成功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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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2019年9月,京津冀三地高级法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就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三地各级法院可通过铁路公安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购买火车票的信息及协助控制被执行人,为解决执行工作中“查人”难题提供了有力帮助。该案是意见出台后,北京法院首例在铁路公安的协助下异地成功查控被执行人的案件。

被执行人杨某的成功拘留,体现了联动查控机制的威力以及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联动的强大合力,是社会各界共治的有益成果,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遁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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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恶意隐匿财产拒不还款

拒执“老赖”获刑8个月


基本案情


谷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位于昌平区某房屋转让给谷某。谷某按时足额支付转让款,房屋交付给谷某占有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因房屋无法过户,谷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支付谷某购房款、已付贷款、房屋增值损失等共计350余万元。因王某约定时间内未返还房款,谷某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然而卡内余额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经调查,王某将其位于西城区的房屋上设立了巨额抵押,并将其名下奔驰牌机动车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王某沟通,督促其履行义务,但王某始终“哭穷”“卖惨”,拒不还款。

昌平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故意转移处置名下财产,致使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无法得到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后,王某家属于次日联系谷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谷某280万元整,第三日将剩余80万元给付谷某。

王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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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关乎法院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并协调公安、检察等单位专题会商,充分凝聚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

昌平法院持续重拳打击拒执犯罪,畅通自诉渠道,巩固公诉经验,对拒执案件快审、快判,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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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对症下药”惩戒失信

被限制出境后自觉履行


基本案情


王某向李某、某矿业公司供应钢球,2016年11月,李某、矿山公司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矿业公司与李某欠王某钢球款共计34000元,李某、矿山公司分别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因约定时限内未收到欠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与矿山公司支付王某欠款34000元。但李某、矿山公司拒不支付欠款,于是王某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与李某沟通,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表示没钱。法官从申请人王某处了解到李某以前经常出国,得到线索后,法官立即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到李某持有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并且每年都有出入境记录,法院果断出具《限制出境决定书》,依法将李某纳入了限制出境名单。

2019年4月,昌平法院收到云南某边防检查站反馈的信息,李某准备从该口岸出境,法官第一时间与检查站警官电话沟通,禁止其出境,并耐心劝说李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届时将解除出境限制。五一假期结束后,被执行人李某主动来到法院,全额缴纳了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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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限制出境是法院惩戒被执行人的一项措施,对于需要经常出境,尤其是涉外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成效明显,是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重要利器。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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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村“两委”换届选举受阻

合作社法人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在原告徐某与被告昌平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经济合作社履行确定原告徐某承包地块四至范围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该经合社拒不履行。于是徐某向昌平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前往该村涉案地块,并与被执行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沟通,劝说其测量确定四至范围,刘某拒不配合。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该村开展“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由于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无法参加选举,刘某主动联系法官,称立即履行义务,请求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第二天,法官前往该村,合作社当场为申请人确定涉案地块四至,案件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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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推荐为村(社区)干部候选人。昌平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对辖区村镇(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两委”候选人资格审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昌平法院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格把控失信人员参选关口,一方面切实让人民群众选出满意的村干部,另一方面也有效助推了涉案人员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供稿:昌平法院

图片:王宇新

编辑:齐楠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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