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迟延办证 南充女子挑战霸王条款获赔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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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花67万多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开发商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比约定办证时间迟延了8个月, 她认为购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延迟办证每年按已付房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明显偏低,遂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昨(26)日记者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开发商赔偿这名女业主因迟延办证损失费3.2万多元。
开发商迟延办证 女子挑战“霸王条款”
现年43岁的王某,顺庆区人,2011年8月31日,她与南充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住房一套,总价679254元。合同第11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天内, 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同时约定:“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3年6月30日, 该房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了商品房。 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王某未接房。由房地产公司继续整改后, 于2013年8月3日向王某交付了房屋。至2015年8月底,王某陆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王某认为, 开发商为其办理两证时间比约定时间迟延了8个月。按照购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 房地产公司如迟延办证每年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 是已交付购房款的千分之一, 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购房方迟延付款的,则每天要按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超过180天时开发商可解除合同,购房户则要按总房款的10%承担违约金。 王某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对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 决定挑战这一霸王条款,遂于2016年9月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个月迟延办证损失费40755元。
庭审时,被告房地产公司辩解称: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的“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 法院判赔3万多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使用证任一办证迟延, 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迟延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超过180天被告可解除合同,原告按总房款的10%承担违约金。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迟延办证违约金为每年千分之一,与原告承担的违约责任极为不对等,违反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法院认为,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办证违约损失。
12月2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迟延办证损失32451.36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
迟延办证违约金如何计算?
律师雷震:迟延办证的后果是限制了房屋的流转与融资功能,从而增加所有权人的融资成本,故法律规定在无约定而损失难以举证的情况下,以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经济损失。本案中,由于协议约定开发商迟延办证的违约金显著低于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八条:“逾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故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开发商迟延办证 业主获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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