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尘莲花1 发表于 2022-1-7 07:45:39

广西惨烈事故致5人死伤 案件详情公布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粤B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78汕昆高速公路上行线由广东往广西方向行驶。当日21时25分,该车行驶至G78汕昆高速公路上行线629公里+8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由颜某某驾驶的贵DY****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贵DY****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员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死亡,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二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张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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