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说法!达州巴中查处两起违反“入川即检”措施案例,大竹一宾馆也遭起…
123456809 发表于:2022-5-2 17:11:0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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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

人人都是抗疫参与者

在大部分人

积极主动配合防疫时

仍然有人置疫情于不顾

拒不配合履行防控措施

无视法律法规

“以身试法”



近日

达州、巴中查处两起

违反“入川即检”措施案例










近段时间因受疫情影响,

返乡人员的“归乡心切”让一些非法营运者有了可乘之机,导致有外省人员未经核酸检测流入达州……




“五一”假期,四川高速公安五分局八大队不断接到报警,一些非法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上下乘客,导致有外省人员未经核酸检测流入达州,存在疫情防控漏洞,增大疫情传播风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入川即检”政策,做到疫情精准防控,大队迅速抽调精干警力,联合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成立专案组,以雷霆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4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正在达州南加油站蹲守的民警发现一辆渝A****H号商务车形迹十分可疑,该车进入加油站后既不加油也没人下车上厕所,最后将车停靠在加油站出口应急车道上,这时驾驶员从车上下来四处张望。过了一会儿,从加油站旁边的小门进来一个小伙,商务车驾驶员立即上前打招呼,并引导小伙上车准备离开。整个过程被专案组人员全部摄录下来,见时机已到,专案组民警迅速上前将该车拦下。



经过调查,车上乘客均来自重庆开州区,乘客都是通过电话提前与驾驶员联系好,在加油站上车,以每人100元的价格乘坐该车到达重庆市。在加油站上车的乘客是从陕西过来的,在达州停留期间未进行核酸检测,严重违法了“入川即检”政策,增大了疫情传播风险。



目前,执法人员已经将该车扣留,车上乘客全部进行核酸检测,等待结果出来后将乘客转运至达州汽车南站买票到重庆,该车驾驶员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重点地区返乡

企图逃避核酸检测

巴中2人警告处罚


4月23日18时55分,成巴高速恩阳出口健康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值守期间,发现2人从高速公路穿越绿化带,随即上前排查询问,经查,上述2人系上海返恩人员,搭乘私家车自上海市嘉定区返乡,在高速公路下车后自行穿越绿化带到达地方公路,企图逃避核酸检测。上述2人被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截至4月29日,经多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已于4月28日对上述2名涉嫌违反防疫规定的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违反“入川即检”疫情防控措施,

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四川省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将来(返)川人员风险排查管控关口前移,从4月20日起,为所有来(返)川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工作,实行应检尽检、分类管控。违反“入川即检”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01

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2

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3

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两起违反“入川即检”措施案例

近日

大竹县一宾馆

也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遭起

↓↓↓


4月28日,市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和大竹县市场监管组在对大竹县某宾馆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一入住人员夏某某健康码为“黄码”

经查,夏某某于4月20日从湖南出发,22日到达广安市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25日与同伴刘某自驾来到大竹县入住该宾馆,宾馆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查看其核酸检测证明,夏某某扫“入川码”后24小时内未完成核酸检测,导致健康码变为“黄码”。
联合检查组发现后,立即通知大竹县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宾馆所在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于20分钟内赶到宾馆,会同对夏某某一行进行管控并进行核酸检测,直至结果出来为阴性,夏某某健康码变为“绿码”,方才结束对其管控。



目前,公安机关已责令该宾馆停业整顿,并依法对宾馆业主作出了行政处罚,及时惩戒违规行为,查堵宾(旅)馆行业的疫情防控漏洞。
小布在此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工作一刻也不能掉以轻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当好疫情防控的监督员、宣传员,不仅要守好防控疫情的“底线”,更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对瞒报、虚报旅居史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达州晚报、达州发布、川报观察


编辑:郭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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