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法治同行
阆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扎根基层沃土
提升服务保障
努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办理了一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例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某、蔡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某、蔡某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合同》,约定由何某、蔡某提供饲养场地、设施和劳动力;农牧科技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享有饲养成长的成品猪的财产所有权;肉猪回收上市的时间为投放猪苗165天后。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投放猪苗700头,并提供了相关物料及技术指导等工作。生猪饲养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之后何某迟迟未交付生猪,该公司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生猪系鲜活物品,存在疫病、市场贬值等商业风险因素,若不及时投入市场售卖,对双方当事人均会造成严重损失。而诉讼程序审理时间较长,双方争议的内容还可能涉及委托评估,耗时耗力。因此,阆中法院决定在最短时间内启动诉前调解,调解员通过实地调研,迅速抓住案件症结,双方诉争焦点原来是因结算时未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结算定价不合理,养殖户认为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遂不愿意交付生猪。后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重新达成了结算协议,案涉生猪当即运送到原告手中。
法官寄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点之重,是实际工作的切入点,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所在。产业兴才能乡村兴,经济强才能人气旺。
出谋划策,为企业问需把脉。人民法院办理本案时,以乡村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立足保护乡村振兴产业利益最大化,实现涉农产品进入市场风险最小化,以诉前调开启“快速解纷”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保驾护航,替农民排忧解难。调解员在调解本案时,以农民切身利益为突破点,迅速抓住案件症结,聚焦保护农民平等的劳动权益和公平的养殖利益,耐心地劝解乡村企业让渡部分利益,巩固了乡村产业持续发展的社会根基,实现了乡村企业和农村农户的共建双赢。
以案释法,树乡村法治新风。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致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份优秀经验。通过以案释法,让乡村企业和农村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培育了法律素养,根植了法治精神,提升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某村委会诉张某土地流转纠纷案
2008年6月1日,阆中市某村委会与张某签订《四川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村委会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518.08亩土地出租给张某用于农业经营。2016年1月21日,该村委会与张某签订《某村土地流转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将2015年1月1日前的费用付清,但之后的费用至今未予支付。该村委会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阆中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所欠费用。2022年10月13日,阆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该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四川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及《某村土地流转补充合同》;二、张某支付该村委会土地转费89,880元及工作协调费、管理费21,000元,共计110,88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该村委会遂向阆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依法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前往案涉土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张某将案涉土地上的大门用铁锁锁住,不让农户进场耕种。执行人员在大门上张贴执行公告,责令张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023年3月30日,水观法庭组织全庭人员在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员共同见证下,强制将案涉土地上锁住的大门打开,对该场地内的建筑物、设施等予以清理后当场一并移交给该村委会,并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至此判决书中关于解除该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四川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及《某村土地流转补充合同》已全部执行完毕。关于金钱给付的义务,正在积极执行中。
法官寄语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土地亦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本案中,案涉土地涉及到100余户农户,该村委会向张某交付流转土地后,张某不仅未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而且在近几年也未对案涉土地进行耕种和利用,如再不耕种和利用,案涉土地将彻底撂荒,失去耕种和利用能力,届时将会给国家、村集体以及农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形下,法院及时组织力量积极执行,将土地还给农民,绝不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某忠诉张某、柯某、赵某雷、阆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9年期间,四被告因修建位于阆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工程需要,请原告为其做工。后经结算,四被告下欠原告工资35000元。2019年11月原告要求四被告书立欠条一份,但被告赵某雷及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始终不愿露面。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因用工所产生的工资欠款事实双方无异议,应予以认定。至于欠款金额,被告赵某雷、环保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工资的多少没有经过所有股东共同结算,故对条据中载明的金额不认可,但参与结算的股东之一张某认可该条据载明的金额。同时,柯某作为四被告中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股东,与原告对其做工多少,应付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结算,并向原告书立了欠付工资的条据,该条据的效力应及于全体股东。故对于被告赵某雷、环保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金额35000元是依条据载明的金额所主张,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寄语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欠薪”引发的纠纷,几位股东之间的推诿扯皮,最终影响到民工工资结算,在多次索要工资未果后原告无奈提起诉讼。尽管国家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但很多企业和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论是基于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基于对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均应以最快的速度审理该类案件,让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早日拿到被拖欠薪酬。本案中,张某在工程完工后未拿到相应工资,且经其多次讨要皆受到了不同理由的搪塞。法院对农民工工资的合理诉请予以支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下一步,阆中法院将聚焦乡村产业振兴,优化多元解纷路径,深度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依法妥善调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