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难逃!南充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爱上南充网 发表于:2023-6-27 01:15:04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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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近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南充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铁腕禁毒,守护平安社会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现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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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嘉陵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辉担任审判员,对邓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邓某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李某、程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嘉陵区某小区房屋卧室内,用李某所带来的冰毒和吸毒工具以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在法庭的主持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等环节依法有序进行,庭审现场庄严肃穆、规范有序。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该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官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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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毒品会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并破坏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能力,牢固树立识毒、防毒、拒毒防线,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下一步,嘉陵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筑牢防毒、禁毒的绿色防护墙,为建设“平安无毒”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宜居新嘉陵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普法小知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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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做顿 发表于 2023-6-27 01:15:12 | 阅读全部
才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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