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南充9县(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公布
哪吒2017 发表于:2024-2-6 20:27:1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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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大家最关心的事情之一

就是今年是否能够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

南充9县(市、区)陆续公布了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速看!南充9县(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公布-1.jpg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顺庆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全区范围内所有街道、新复乡全域,金台镇中心场镇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共兴镇中心场镇及212国道沿线,允许农历除夕、正月十四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时段要减少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增金台镇、共兴镇中心场镇及周边2公里,共兴镇212国道沿线20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五、即日起,由公安(交警)部门在入城主干道设卡对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防止烟花爆竹流入主城区。
六、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2222531,综合执法2260110,生态环境2720259。
特此通告。
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4日




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

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白塔街道清溪街道龙门街道小龙街道都京街道青莲街道螺溪街道老君街道东观镇的半边街社区、老官滩社区、东新路社区、马路街社区,长乐镇的永康社区、幸福社区,走马镇的走马村,佛门乡的大佛岩村,江陵镇的双拱桥村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110,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12369,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3340001。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

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高坪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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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南充9县(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公布-5.jpg




南部县公安局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

关于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告市民书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售禁放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我县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全体市民: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列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1、蜀北街道滨江街道南隆街道(除原肖家乡管辖区外)、满福街道老鸦镇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公民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庆典、活动名义或婚丧、搬家、建房上梁、购置新车、生日庆祝、商铺开业名义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3、香蜡纸门市部、花圈门市部、超市等单位或者居民家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4、非法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5、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爆炸物质(含烟花爆竹)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
南部县公安局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




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烟花爆竹

安全燃放管理的通告

西府通告〔2024〕1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
1.南台街道(除原永清乡以外),晋城街道常林镇(除原宏桥乡、群德乡以外),多扶镇
2.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殡葬服务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4.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6.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7.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区域:
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限放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全年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共计9天,请广大居民按要求燃放烟花爆竹,注意安全,保持现场环境干净卫生,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应急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17—4202157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2022年11月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府通告〔202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仪陇县城城区及新政镇度门街道、柴井乡全域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为限放区,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通告》规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派出所等单位加强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17-7222203、110。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6日印发的《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各级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一环路以外区域:
1.朗池街道办、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2.东升镇全域、望龙湖镇全域、渌井镇全域、经开区全域;
3.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新店镇原法堂乡行政管辖区域;
4.文物保护单位;
5.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6.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9.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二)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临时责令禁止燃放的时间。
三、法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蓬安县公安局

蓬安县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相如街道相如山社区、城南桥社区、铧厂社区、真武山社区、凤凰山社区、团包岭社区、回龙沟社区、火车站社区、土祖庙社区、凤仙寨社区、玉龙山社区、龙滩桥社区等区域和三星桥社区1组、2组、3组、4组,罐子坝社区2组、5组,檬子垭社区1组、5组、6组,塔子山社区2组、3组区域;周口街道建设南路社区、笔架山社区、东风路社区、青龙街社区、磨子西街社区、磨子东街社区、下河街社区、龙角山社区、三湾堰社区、木桥沟社区、茅店子社区等区域;锦屏镇东门社区、南门社区、相如故城和西门社区2组、5组,北门社区1组、5组、6组区域;河舒场镇以及河舒工业园区。
(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宗教活动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上述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全年均禁止燃放,不属上述禁止规定之外的其他区域,在满足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安全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要落实行业及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抓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0817-8622574、生态环境0817-8622679、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860818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蓬安县公安局

蓬安县应急管理局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31日



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对禁售禁放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坚决说不!






来源:微顺庆、微高坪、嘉陵公安、微西充、云上南部、蓬安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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