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袭警!南充张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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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22时许

因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

其亲属呼叫代驾司机任某

驾驶汽车将其送回家

任某代驾车辆行驶至

南充顺庆区铁荣路附近

张某用拳头击打司机任某背部

代驾司机任某报警

顺庆区公安分局西河派出所接110指令后

处警民警身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前往处置

在民警处警期间

张某情绪激动

不听民警劝阻

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

并言语恐吓

用身体撞击民警

用手击打民警面部

致民警受伤


涉嫌袭警!南充张某被刑拘-1.jpg

张某因涉嫌袭警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涉嫌袭警!南充张某被刑拘-2.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袭警!南充张某被刑拘-3.jpg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遵守法律底线,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遇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积极配合,切勿因一时冲动作出违法举动。


来源: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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