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三轮车夫运货意外身亡 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担责八成
123457000 发表于:2021-1-22 10:05:5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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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顺庆区一餐饮老板谢某请伍某为其餐馆搞装修,伍某请周某负责转运水泥。 不料周某使用三轮车运货途中,因车速过快意外身亡。法院认为,转运水泥应使用机动车而不是无牌照的三轮车,餐馆老板谢某和装修工伍某选任不当,判决二人赔偿周某亲属共15万余元。



三轮车运货出意外 车夫受伤不治身亡

2019年11月8日,顺庆区青年男子谢某承租了一商铺,准备装修后用于经营餐饮。装修时,他把其中的泥水活承包给了顺庆区中年男子伍某。

2019年12月13日,谢某购买了装修所需水泥和石粉,用卡车运输到商铺外附近。因商铺所在商城管理有规定,所有装修材料需统一堆放在地下车库负三层,伍某便电话联系经营货三轮的男子周某, 请他用三轮车将水泥和石粉转运到地下车库负三层。

周某时年50岁,其三轮车以柴油为燃料,没有行车牌照。当晚,周某驾驶三轮车转运水泥和石粉。晚上11时32分许,当周某在转运最后一车货时,因三轮车零件掉落,导致下坡时车速过快,三轮车直接撞在地下车库二层至三层转弯处墙面上,周某被卡在三轮车上,后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4日死亡。

亲属起诉索赔77万 雇佣承揽成为焦点

事后,死者周某家属因赔偿事宜与伍某、谢某及商城管理方协商未果,遂将三方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

周某的父亲、妻子及儿子等3名亲属向法院提出诉请:判令3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770383.5元。3原告在法庭上声称: 被告伍某经常叫死者周某帮忙转运水泥和石灰,约定工资为每天400元至450元,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事发当天,周某按伍某的指令,载运大约10包水泥的三轮车到商城谢某承租的商铺。由于被告商城规定拉送货物必须把货物从地面一层送到负三层,再用货用电梯转送至一层谢某商铺处,增加了安全隐患。同时,由于车道较陡,商城未安装防滑桩、防滑带,且未在周某驾驶三轮车时进行必要检查和阻拦,放任进入,导致周某在运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3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告席上的三方均称自己没有责任。

伍某辩解说:我与周某生前不存在雇佣关系,事发当天是我帮谢某联系周某转运水泥,运费由谢某支付,周某在转运水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与我无关。

被告谢某辩解说:我把装修的泥水活承包给伍某,伍某叫周某转运水泥,双方是承揽法律关系。我作为摊主不存在任何过错,对造成的事故应由死者自行承担。

被告商城辩解说,三原告诉称商城存在安全隐患、车库车道设计不合理、坡度陡没有事实依据,本商城要求商户的装修材料集中堆放在负三层并无过错。

双方建立承揽关系 选任不当担责赔偿

原被告四方争议焦点是死者周某完成工作的行为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转运谢某装修铺面所用砂石水泥到指定地点,讲好了报酬,其行为不受谢某或伍某的监督管理, 工作性质临时,完成工作后即获报酬,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因此,双方系承揽关系。鉴于谢某所购买的砂石水泥由伍某装修时使用,同时周某系受伍某邀约成立承揽关系,法院认定谢某及伍某系共同定作人。周某转运砂石水泥的工作需要使用机动车,谢某及伍某未尽审慎义务,对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承揽人有选任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周某长期从事运输服务,驾驶不合法的无牌照的机动车,致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由三原告按过错程度自行承担80%的责任,由谢某、伍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于周某的死亡,被告商城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谢某、伍某向三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54076.7元(二人各承担77038.35元)。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过失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认定为承揽关系,因定作人在选任上有过失,故判决二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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