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行程造成疫情传播须担责
章牛险 发表于:2021-8-17 08:13:0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73
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因此,在流调过程中,流调对象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仍有少数人员谎报瞒报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或传播危险。

“这可不是小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振起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初,四川南充市发生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某镇参加聚餐,其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镇某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镇返回某镇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儿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某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孙某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有21人被隔离观察,嘉陵区某镇三个社区被封闭。

2020年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嘉陵区人民法院于4月10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疫情防控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服从并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刘振起提醒:“面对疫情防控千万不能马虎,越是在关键时刻越要严谨对待,加强自身防疫意识,自觉遵守防疫措施。”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