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发布一则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此人正在学习 发表于:2024-10-18 12:31:1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142
近日,记者从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倡导节约、适度的良好社会风尚,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现将一则过度包装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9月11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城北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价格为568元的香港冠生园中秋月饼(外包装盒标注净含量:1000克,生产日期:2024年8月15日,保质期:80天),该月饼礼盒内月饼与刀叉等产品混装销售,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该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月饼。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包装行为,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GB23350-2021)。针对月饼和粽子过度包装问题,于2022年5月发布了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的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了“混装要求 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商品混装”。此案当事人销售的月饼礼盒将月饼与其他产品进行混装,不符合GB23350-202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下架停止销售。
社会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过节走亲访友成了常态,对于中秋节来说,一盒月饼不仅是礼节,更是一份祝福。现在市面上“天价月饼”越来越多,各类层出不穷的包装越来越精致,一样的食品,不一样的包装,差出天际的价格。为了杜绝此类现象,防止一些非常规的浪费和固体废物污染,2021年国家出台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明确要求月饼、粽子等商品不能过度包装。通过此案的查处,能够极大地规范月饼等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还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干净、舒心的月饼消费环境。(作者:冯静 记者程伯全 编辑:王莉 校对:陈良群)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蓬安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