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赠房给母亲 赠与行为有效吗?
冀苍鸾 发表于:2020-6-3 17:54:1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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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与丈夫闹离婚时,得知婚后二人所购房屋已被丈夫将90%的产权赠与了其母亲。她遂将这对母子起诉至法院,声称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而丈夫却称诉争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赠与。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丈夫将房产赠母亲 妻子起诉他们维权

张某和李某均是西充县人,2008年两人走进婚姻殿堂。2017年3月23日, 张某以个人名义在成都市武侯区花105万元购买了一套153平方米的二手房, 当天他与原房主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2017年4月28日,张某交纳税费后, 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购买房屋时,其妻李某没有参与办理各项手续。

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8年3月15日,李某向西充县法院起诉张某离婚, 法院在审理这桩离婚案时, 张某承认在成都市武侯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7月2日, 在法庭进行调解时,张某承诺两个月内, 与李某一起将在成都所买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 随后李某不再闹离婚。

然而就在2018年7月23日, 张某瞒着妻子与自己的母亲谢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他自愿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的90%产权赠送给谢某。合同签订后,谢某交纳了税费。2018年8月3日,张某、 谢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张某对该房屋享有10%的产权, 谢某享有90%的产权。

2019年3月15日,李某再次起诉张某离婚, 张某这才告诉她, 已把成都那套房子的9成产权送给了自己母亲。于是, 李某又把张某和谢某告上了法院,打起了房产“保卫战”。

被告称系个人财产 没有损害他人利益

法庭上, 原告李某说,2017年她和张某共同在成都购买房产。因受限购政策影响,且买房时间紧迫, 所以买房子的一切事宜全由张某办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张某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又把90%的产权赠给其母亲, 这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说。她请求法院确认两名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但被告张某却说, 房子是他父母出钱购买的, 登记在他个人名下, 应当认定是他个人财产。“我把房子的所有权赠与母亲,任何人无权干涉,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说。他还声称在离婚案庭审笔录和调解协议上, 是他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的。

另一被告谢某也说, 房产是她和丈夫的血汗钱购买的, 登记在张某名下,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赠与他人,而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不属恶意转移房产,不损害其他人利益。谢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张某购房时她和丈夫出资的证据。

离婚案中留下证据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究竟房产赠与行为是否作数?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 西充县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中诉争的房屋,被告张某在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中,自己承认是夫妻共同财产,承诺在两个月内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此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进行处分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其行为属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李某利益。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某提交为购买诉争房产提供了购房款的事实,与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可另外主张权利。日前,该院判决被告张某与谢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法院认为母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媳妇的利益,属于恶意串通,故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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